社会救助--临时救助申请标准及流程
一、临时救助认定标准
文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82号。
本地户籍或者外来流动人口中的家庭或者个人,根据困难类型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事故),遭遇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家庭或者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在给予社会保险、专项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支出金额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指救助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必需支出部分达到或者超过困难发生前 12 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有关规定。
二、临时救助申请、审批流程
①由本人或其亲属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要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经民主评议无异议后,及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③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通过入户抽查、信函索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及时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
④县民政局或者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批后,通过财政“一卡通”打卡发放,并将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
申请办理时限: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至办理完成需15个工作日(包括录入财政“一卡通”、银行打卡时间)。
三、临时救助救助方式
1.资金救助。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2.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物资等生活必需品,或者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四、临时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原则上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 5倍,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 。
五、临时救助不予救助的情况
1.拒绝配合核对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不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导致无法核实相关真实情况的:
2.经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调查,其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含金融产品)足以应对所遭遇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困难情况的;
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履行法定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5.超出家庭经济能力范围,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择园入托、出国留学的;
6.因超标准购买(建筑、装修)房屋、购置豪华家具(电器)、购买机动车辆等高档生活消费品、奢侈品和大办婚丧事宜等导致生活困难的;
7.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六、临时救助申请需提供材料
1、书面申请书(申请人本人书写),申请审批表(由乡镇、街办最低生活保障经办窗口提供样板);
2、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3、村(社区)出具的家庭困难申请表或困难家庭证明;
4、残疾证、失业证、疾病诊断、医疗结构报销证明、学费证明等可证明申请人困难的和刚性支出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