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低保相关政策
(一)城乡低保纳入范围
1.凡持有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的城乡居民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616 元困难家庭和农业户口年人均收入低于 5290 元户籍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均可以个人向村委会提交申请城乡低保,农村低保平均378 元/月,城市低保平均 501 元/月。
2.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关于户籍三类情况的认定:
(一)在同一市县(市)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3. 共同生活的家庭家庭成员和其认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1)本人与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未成年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与赡(抚、扶)养义务人未共同生活的,视共同生活。虽然同在一个户籍,但不存在法定赡(抚、扶)养关系的,应当剔除后再单独核算家庭收入。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 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2) 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3)在监狱内服刑人员;(4) 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人员。
4. 家庭收入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规定时间内(农村 12 个月内、城市6 个月内)或上一年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家庭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净收入+转移性净收入。
5. 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6. 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是指持有本地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 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重病人员是指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重残人员是指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7.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亲属符合条件的申请备案可以纳入低保范围。备案对象为与城乡低保申请人或城乡低保对象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二)申请城乡低保家庭应提供的证明材料:(1)书面申请书;(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4)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等;
(四)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工作程序:(1)个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2)社区(村)居委会入户调查和初审、研判、民主评议,并做好分档工作要有记录、有照片并公示;(3)乡镇(街道)进行申请家庭进行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审核上报;(4)县级民政局审批,审批前按不低于30%比例进行抽查核实,公示,次月发放保障金、动态管理(复核);
(五)动态调整确定档次根据入户摸底情况,按照低保对象家庭困难程度进行档次调整确档,标准如下:(1)城市低保A 档:1.整户无劳动力家庭;2.家庭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按照单人户纳入保障范围;3.低收入家庭中重残人员、重病患者按单人户纳入。B 档:1.家庭困难,有未成年重度残疾人1 人以上的;2.家中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家庭成员中有患慢性病、大病、重病、地方病、传染病等需定期接受治疗或长期服药的家庭成员的;4.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5.无劳动能力家庭成员占家庭成员总数一半以上的(不含家中有 2 人及以上主要劳动力的);C 档:非 A、B 类保障对象,但家庭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的。(2)农村低保A 类:1.整户无劳动力家庭;2.家庭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按照单人户纳入保障范围;3.低收入家庭中重残人员、重病患者按单人户纳入。B 类:1.家庭困难,有未成年重度残疾人1 人以上的;2.家中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家庭成员中有患慢性病、大病、重病、地方病、传染病等需定期接受治疗或长期服药的家庭成员的;4.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5.无劳动能力家庭成员占家庭成员总数一半以上的(不含家中有 2 人及以上主要劳动力的)。C 类:非 A、B 类保障对象,但家庭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的。
(六)分档及档次补贴标准:严格按照低保对象家庭经济收入段进行分档,档次及补贴标准如下:A 档(全额):城市低保家庭中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城市低保标准 20%的家庭,补贴标准统一为616 元/人/月;农村低保家庭中年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农村低保标准25%的家庭,补贴标准统一为 5290 元/人/年。B 类:城市低保家庭中人均月收入介于城市低保标准21%—65%的家庭,补贴标准统一为486 元/人/月;农村低保家庭中年人均收入介于农村低保标准26%—70%的家庭,补贴标准统一为 4650 元/人/年。C 类:城市低保家庭中人均月收入高于或等于城市低保标准 65%的家庭,补贴标准统一为426 元/人/月;农村低保家庭中年人均收入高于或等于农村低保标准70%的家庭,补贴标准统一为 4050 元/人/年。二、临时救助相关政策
(一)临时救助对象本地户籍或者外来流动人口中的家庭或者个人,根据困难类型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 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 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事故),遭遇疫情、灾情等突 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如不 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家庭或者个人。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因素造成重 大人身伤害,或者家庭财产被损毁导致无法继续居住、经营,事故 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者无责任赔付方,造成家庭丧失主要经济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2. 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过渡期 救助和冬春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3. 因遭遇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基本生活存在较大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4. 遭遇特殊困难可能危及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5. 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支出型救助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在给予社会保险、专项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支出金额超出家庭承受能 力,导致 一 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超出家庭承 受能力指救助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 配收入,生活必需支出部分达到或者超过困难发生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有关规定。1.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患疾病,医疗支出费用经基本医保、大 病保险、医疗救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自付合 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 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2.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接受全日制学历 教育的学生(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课外补 习班、特长兴趣班),扣除各类奖助学金、学费减免、伙食补贴、教育 救助后,自付合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3. 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明确临时救助方式和标准
(1) 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1. 资金救助。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2. 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 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物资等生活必需品,或者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3. 转介服务。对于困难群众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 难的,可分情况转介至专项救助、慈善项目、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等方式开展救助。(2)救助标准。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 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 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 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对于重大困难事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请县级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构,通过“一事一议”确定救助 标准和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次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三、特困供养相关政策
(一)人员保障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保障标准:目前,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集中供养1035元/月/人、分散供养690元/月/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1035元/月/人。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具有于田县常住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可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所有重度残疾人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特困供养人员,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孤儿和已享受工伤护理费的国家公职人员不能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二)补贴标准:城乡低保中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标准发放;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标准发放。(2016年至2019年补贴标准为80元/月/人,2020年1月起补贴标准提高到100元/月/人) ,2021年1月起补贴标准提高到110元/月/人)。
五、80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助政策于田县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户籍的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发放基本生活津贴。
其中: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 ,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20元,100周岁(含)以上每人每月补助200元。8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二级以下医院(含)免费体检一次,体检标准每人1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