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力木江·吾买尔:
我局于2023年3月5日对你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5年10月未经依法批准,将和田县塔瓦库勒乡阿和公路南侧的1216.36平方米土地上的五间门面房和自己开荒的55.9亩国有未利用土地以26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用于新建门面房和硬化地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备违法主体资格的事实。
2、询问笔录2份,证明该违法行为基本情况存在的事实。
3、勘查笔录,勘测定界图证明当事人非法转让土地的面积。
4、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非法转让土地存在的事实。
5、违法地块规划情况及现状地类确认表,证明当事人的土地是否符合规划、面积及土地权属现状。
6、收据复印件、土地出售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非法转让土地的事实。
7、督办函,证明该违法行为的发现途径。
我局已于2023年6月17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于2023年6月27日提交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11月18日,我局组织召开听证会。我局对你非法转让土地的基本情况、自行整改情况及你个人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给予了考虑,并按照从轻原则认定拟处罚内容。根据听证会情况,充分考虑你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我局决定根据听证会的要求进行最低限处罚。我局再次于2024年1月1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2014年修正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非法所得26万元;
二、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计26×30%=7.8万元;
合计罚没款26+26×30%=33.8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帐户,银行帐号:3002010109024911123。逾期不
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和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和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十五日、六十日、六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杨举、阿不都艾尼·木沙
电 话:0903-6180179
地 址:和田县经济新区杭州路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和田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