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第一类救助对象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及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第二类救助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第三类救助对象为城乡困难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及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第四类救助对象为上述三类人员外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具有多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救助。
医疗救助待遇标准:第一类特困人员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100%;第二类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80%;第三类低保边缘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照和田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设定起付线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80%;第四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按照和田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设定起付线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80%。
办理流程:第一、二类、三类救助对象在全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实行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单式”即时结算,直接享受医疗救助,无需额外申请。第四类救助对象本人及家属可向户籍地所在村提出申请,由村、乡镇入户走访、分析研判、经县级民政部门核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后,县级民政部门认定救助对象身份,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认定结果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
二、医疗二次救助
救助标准:针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后,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负担仍然较重的困难群体可以申请二次医疗救助。救助标准按照累计不超过95%的比例给予救助。
办理流程:救助对象需先准备住院结算发票、出院证、病史资料等材料,向乡镇民政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经核查后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发放医疗救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