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医疗救助标准及办理流程

日期:2025-05-07 18:34  来源:和田县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为加强医疗救助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修订稿)的通知》(和行办规【2025】4号)有关规定,梳理以下救助标准及办理流程。

医疗救助对象: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各县市要以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对象具体是指具有新疆户籍或参加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四类人员:

1.第一类救助对象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以及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下统称“特困人员”);

2.第二类救助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统称“低保对象”);

3.第三类救助对象为城乡困难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统称“低保边缘对象”)以及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统称“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4.第四类救助对象为上述三类人员以外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类别给予相应救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救助。

医疗救助待遇标准:

根据《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2〕40号)等规定要求,结合和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合理设定年度救助限额,起付线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动态调整。第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实行直接救助,不设置起付线和封顶线。第二类救助对象:“低保对象”实行直接救助,不设置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80%,年度封顶线为5万。第三类救助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及“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为上年度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0%,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80%,封顶线为5万。过渡期内“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参照低保对象政策执行。第四类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线为上年度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5%,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80%,封顶线为5万。

办理流程:

(一)健全“一单式”即时结算机制。做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单式”即时结算。经县市民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确认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支付自负部分。垫付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部门按协议定期结算。

(二)规范救助申请审批程序。对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救助对象进行系统标识,实行动态调整,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单式”结算。对第四类救助对象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加强部门工作协同,全面对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分办转办及结果反馈,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做好政策宣传和救助申请委托代办等,及时主动帮助困难群众。

一、医疗二次救助

救助标准:针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后,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负担仍然较重的困难群体,依申请给予二次医疗救助,按照累计不超过95%的比例给予救助。

办理流程:救助对象需先准备住院结算发票、出院证、病史资料等材料向乡镇民政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经核查后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核⠼font face="仿宋_GB2312" >,审核通过后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二、不予救助范围

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转诊转院备案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文件依据:

1.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修订稿)》的通知(和行办规【2025】4号)

2.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行办函【2023】116号)


打开手机扫一扫查看
  • 下一篇:
  • 上一篇:
相关稿件
 
» 正文
 

和田地区医疗救助标准及办理流程

时间:2025-05-07 18:34  浏览次数:


为加强医疗救助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修订稿)的通知》(和行办规【2025】4号)有关规定,梳理以下救助标准及办理流程。

医疗救助对象: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各县市要以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对象具体是指具有新疆户籍或参加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四类人员:

1.第一类救助对象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以及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下统称“特困人员”);

2.第二类救助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统称“低保对象”);

3.第三类救助对象为城乡困难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统称“低保边缘对象”)以及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统称“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4.第四类救助对象为上述三类人员以外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类别给予相应救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救助。

医疗救助待遇标准:

根据《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2〕40号)等规定要求,结合和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合理设定年度救助限额,起付线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动态调整。第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实行直接救助,不设置起付线和封顶线。第二类救助对象:“低保对象”实行直接救助,不设置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80%,年度封顶线为5万。第三类救助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及“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为上年度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0%,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80%,封顶线为5万。过渡期内“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参照低保对象政策执行。第四类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线为上年度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5%,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80%,封顶线为5万。

办理流程:

(一)健全“一单式”即时结算机制。做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单式”即时结算。经县市民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确认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支付自负部分。垫付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部门按协议定期结算。

(二)规范救助申请审批程序。对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救助对象进行系统标识,实行动态调整,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单式”结算。对第四类救助对象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加强部门工作协同,全面对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分办转办及结果反馈,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做好政策宣传和救助申请委托代办等,及时主动帮助困难群众。

一、医疗二次救助

救助标准:针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后,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负担仍然较重的困难群体,依申请给予二次医疗救助,按照累计不超过95%的比例给予救助。

办理流程:救助对象需先准备住院结算发票、出院证、病史资料等材料向乡镇民政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经核查后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核⠼font face="仿宋_GB2312" >,审核通过后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二、不予救助范围

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转诊转院备案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文件依据:

1.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修订稿)》的通知(和行办规【2025】4号)

2.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行办函【2023】116号)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