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公示审查制度

日期:2023-04-13 12:03  来源:和田县商工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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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公示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和田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内部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相关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上级机关对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规定。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结果信息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

第四条各业务科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前,应进行认真校对和审核,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执法信息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

(二)执法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三)执法信息的公开形式、公开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四)执法信息的内容是否准确、用语是否规范;

(五)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五条按规定程序报分管领导进行审批,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信息公开发布。

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应及时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网站发布,确保信息公示的时效性。

第七条对已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相关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第八条违反本制度,擅自对外发布公示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发布公示信息出现错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和田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商工系统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商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承担执法职能的局属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活动整个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鉴定意见、送达回证、内部运行程序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行政执法单位应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并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行政执法单位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可以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安排或结合执法实际需要细化记录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地区商务局、工信局对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行统一领导。局综合办公室负责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六条 单位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七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单位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取证音像设备发生故障,当事人不配合,恶劣天气及其它自然灾害原因)。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三条 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六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三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二十九条 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和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第三十三条 违规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和田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商务、工信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各科室(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局综合办公室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

(二)扣押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局综合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综合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综合办公室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部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送局综合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综合办公室进行审核后,局党组会进行复核。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按本制度向局综合办公室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局综合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和田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执法人员公示名单


序号

姓名

执法领域

执法区域

执法证编号

备注

1

阿依排日·吐送

商务、工业

和田县

31110206009

 

2

齐媚

商务、工业

和田县

31110206011

 

3

陈文鑫

商务、工业

和田县

31110206010

 

4

薛荷云

商务、工业

和田县

31110206007

 

5

闫峰

商务、工业

和田县

31110206003

 

6

刘祥虎

商务、工业

和田县

31110206013

 

7

李兴文

商务、工业

和田县

31110206006

 

8

杨小莉

商务、工业

和田县

31110206005

 

9

张立

商务、工业

和田县

31110206001

 

10

陈水燕

商务、工业

和田县

31110206008

 

11

杨乐田

商务、工业

和田县

311102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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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公示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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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公示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和田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内部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相关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上级机关对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规定。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结果信息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

第四条各业务科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前,应进行认真校对和审核,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执法信息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

(二)执法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三)执法信息的公开形式、公开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四)执法信息的内容是否准确、用语是否规范;

(五)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五条按规定程序报分管领导进行审批,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信息公开发布。

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应及时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网站发布,确保信息公示的时效性。

第七条对已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相关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第八条违反本制度,擅自对外发布公示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发布公示信息出现错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和田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商工系统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商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承担执法职能的局属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活动整个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鉴定意见、送达回证、内部运行程序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行政执法单位应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并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行政执法单位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可以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安排或结合执法实际需要细化记录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地区商务局、工信局对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行统一领导。局综合办公室负责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六条 单位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七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单位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取证音像设备发生故障,当事人不配合,恶劣天气及其它自然灾害原因)。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三条 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六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三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二十九条 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和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第三十三条 违规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和田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商务、工信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各科室(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局综合办公室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

(二)扣押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局综合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综合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综合办公室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部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送局综合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综合办公室进行审核后,局党组会进行复核。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按本制度向局综合办公室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局综合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和田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执法人员公示名单


序号

姓名

执法领域

执法区域

执法证编号

备注

1

阿依排日·吐送

商务、工业

和田县

31110206009

 

2

齐媚

商务、工业

和田县

31110206011

 

3

陈文鑫

商务、工业

和田县

31110206010

 

4

薛荷云

商务、工业

和田县

31110206007

 

5

闫峰

商务、工业

和田县

31110206003

 

6

刘祥虎

商务、工业

和田县

31110206013

 

7

李兴文

商务、工业

和田县

31110206006

 

8

杨小莉

商务、工业

和田县

31110206005

 

9

张立

商务、工业

和田县

31110206001

 

10

陈水燕

商务、工业

和田县

31110206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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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乐田

商务、工业

和田县

311102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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