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3-11-15 19:28  来源:和田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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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通知

新党办发〔20113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政府,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生产建设兵团: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已经自治区党委第三十三次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现将两项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照执行)。

截至2010年末,我区60岁以上老年人233.5万人(含兵团,下同),其中80岁以上27.83万人,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增长快、高龄老人比例高、家庭养老功能弱、老年人社会服务体系建设不健全, 是当前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和免费体检制度,是自治区2011年“民生建设年”确定的22项重点民生实事工程之一。实施这两项制度,解决80岁以上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困难、提高他们的生活和生命质量,是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养老传统美德的德政工程,是关心关怀为新疆建设和发展作出贡献的各族老年人的暖心工程和惠民工程,是“民生优先、群众第一、基层重要”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更是党的十七大“老有所养、老有所医”战略目标的具体实践。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实施这两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把政策落到实处,把好事办好。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

一、工作原则

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是一种兼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政策。建立此项制度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坚持“低标准、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坚持“保障对象属地管理、保障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量力而行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

具有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业、非农业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90周岁(含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2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三、申请、审批津贴发放程序及形式

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市、区)老龄办审查、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做到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对象要实行动态管理,按季度审核,根据老年人口变化的情况,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手续。高龄老人津贴发放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银行发放和现金发放形式,确保津贴按时足额发放到高龄老人手中。

四、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实施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所需资金按以下原则筹集: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自治区财政补助80%,当地财政负担20%;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自治区财政补助20%,当地财政负担80%;其他地、州自治区财政补助50%,当地财政负担50%。

高龄老人津贴要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民政部门牵头负责,老龄部门积极配合,认真做好保障对象审定和津贴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按时拨付所需资金;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监督、审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确保资金运行安全、发放到位。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从构建和谐新疆和应对我区人口老龄化的战略高度,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为民办实事的“民生工程”。要形成“党政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全面建立和实施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强化推进力度,使城乡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同时,还要结合当地实际和老年人结构特点,研究出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制定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优惠措施,推动补缺型老年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发展。

自治区将根据全区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在不低于自治区高龄津贴发放标准的前提下,适当调整本地高龄津贴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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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通知

新党办发〔20113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政府,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生产建设兵团: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已经自治区党委第三十三次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现将两项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照执行)。

截至2010年末,我区60岁以上老年人233.5万人(含兵团,下同),其中80岁以上27.83万人,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增长快、高龄老人比例高、家庭养老功能弱、老年人社会服务体系建设不健全, 是当前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和免费体检制度,是自治区2011年“民生建设年”确定的22项重点民生实事工程之一。实施这两项制度,解决80岁以上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困难、提高他们的生活和生命质量,是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养老传统美德的德政工程,是关心关怀为新疆建设和发展作出贡献的各族老年人的暖心工程和惠民工程,是“民生优先、群众第一、基层重要”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更是党的十七大“老有所养、老有所医”战略目标的具体实践。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实施这两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把政策落到实处,把好事办好。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

一、工作原则

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是一种兼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政策。建立此项制度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坚持“低标准、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坚持“保障对象属地管理、保障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量力而行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

具有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业、非农业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90周岁(含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2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三、申请、审批津贴发放程序及形式

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市、区)老龄办审查、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做到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对象要实行动态管理,按季度审核,根据老年人口变化的情况,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手续。高龄老人津贴发放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银行发放和现金发放形式,确保津贴按时足额发放到高龄老人手中。

四、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实施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所需资金按以下原则筹集: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自治区财政补助80%,当地财政负担20%;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自治区财政补助20%,当地财政负担80%;其他地、州自治区财政补助50%,当地财政负担50%。

高龄老人津贴要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民政部门牵头负责,老龄部门积极配合,认真做好保障对象审定和津贴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按时拨付所需资金;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监督、审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确保资金运行安全、发放到位。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从构建和谐新疆和应对我区人口老龄化的战略高度,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为民办实事的“民生工程”。要形成“党政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全面建立和实施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强化推进力度,使城乡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同时,还要结合当地实际和老年人结构特点,研究出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制定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优惠措施,推动补缺型老年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发展。

自治区将根据全区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在不低于自治区高龄津贴发放标准的前提下,适当调整本地高龄津贴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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