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现将和田县红柳镇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执法名称、行政执法机构性质、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行政执法职责、救济渠道、监督举报方式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田县红柳镇人民政府
二、执法范围:红柳镇辖区内
三、执法主体名称:和田县红柳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四、执法机构性质:行政机关
五、执法人员信息:附件1红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花名册
六、执法职责
在法定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开展县人民政府赋权的行政执法事项,具体职责查看(附件2红柳镇行政执法权责事项清单)。
七、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镇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在30天内向和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和田县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因本镇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五)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田县红柳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