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规范和完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关于开展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102号)《中央财政服务也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 2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资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制度中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由上级财政补助安排的资金,专项用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程建设(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1.支持项目实施规划及业务指导服务。
2.支持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3.支持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
4.支持开展电商人才培训及孵化。
5.支持营销服务体系建设。
6.支持供应链体系建设。
7.支持电子商务三级物流体系建设。
对中央财政资金已支持过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设施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运用、电商培训孵化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购置(物流车除外)开支;不得用于网络平台建设及购买流量支出。对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按有关规定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及使用效果。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建设运营项目必须公开招商确定项目承办主体,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2.扶强扶优,鼓励规范。专项资金扶持特色农产品品牌网销企业,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3.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县、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4.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县商工局、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县商工局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项目实施进度、支持政策落实等情况。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绩效评估。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业务。
2.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3.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由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企业)将资金拨付请示、财政专项资金计划审批表和相关项目资料报县商工局;县商工局审核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提出资金拨付意见的申请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复核无误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验收
第八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向所在县商工局报送书面验收申请。县商工局组织验收小组进行初步验收,初验通过后通知领导小组成员正式验收。
第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于2021年6月前实施完毕;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需经县商工局及县财政局同意,上报至自治区商务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县商工局和县财政局应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向县商工局、县财政局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县商务、财政部门应在项目实施结束后两个月内将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上报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三年内申报电子商务扶持方面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坚持统筹使用的原则,若其中一个子项中资金安排不足,经县商工局、县财政局会商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调剂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项目实施完毕止。由县商工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