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县国有农用地依法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经营实施方案

日期:2026-07-01 19:28  来源:和田县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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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方案总则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254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二)核心原则

坚守“依法合规、权责统一、公开透明、生态优先、高效便民”原则,确保确认程序合法、权属清晰,管理阶段用途管控严格、运营规范,兼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区域农业发展需求。

(三)适用范围

和田县各乡(镇)村集体组织长期以来发包经营、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纳入本方案适用范围

二、前期筹备

(一)底数核查与确权

1.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联合农业农村、林草、水利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和田县13个乡(镇)169个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80372.4国有土地(耕地70319.04、园地10053.35亩)进行核查,明确地块四址、面积、地类、配套设施及当前经营状况。

2.核实地块权属证明文件,确认无权属纠纷、抵押查封等限制情形,确保权属清晰可追溯。

3.核查地块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对涉及“退耕还林”“退耕还湿”的地块,单独建立台账并标注管控要求。

三)民意征询与方案公示

1.涉及原村集体经营的地块,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就移交事宜、后续经营模式等征求意见,形成书面反馈记录。

2.制定详细移交方案,明确移交范围、流程、时间节点、责任分工及后续管理规则,在乡镇、村级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施流程

(一)移交申请与审批

1.乡镇人民政府向县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和田县国有农用地依法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经营审查报告,附地块核查报告民意反馈记录等材料。

2.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农业农村、林草水利、财政、司法、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联审,重点审核移交的合规性、材料的完整性。

(二)签订依法确认协议

经县级人民政府印发《和田县国有农用地依法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经营实施方案》后县自然资源局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国有农用地(耕地、园地)依法确认协议确定权利义务、管护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核心内容,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四、职责及相关要求

管理职责

1.日常监管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管理职责,重点审查发包程序的合法性、承包方的资信与经营能力,以及土地用途的合规性;开展地块常态化巡察,制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耕作层、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处理权属纠纷与经营矛盾。

2.确保发包流程的合法性农民集体通过承包等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需先确认土地的权属登记信息及法定用途,若需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主体,必须严格履行《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民主议定程序,再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确保经营管理合规性村集体组织发包土地时必须通过公开竞价、招标等方式合法发包,发包年限一般不得超过20年(建议发包年限为耕地3-5年,园地5-10年)。为法律规定期限优先发包给本村村民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一印制承包合同并备案。

4.确保费用收缴和承包价格透明公开依法确认村集体使用国有农用地由村集体发包后按照农村集体三资规定进行管理,村集体组织自主经营管理,相关土地承包费依法使用村集体日常支出和分配。

5.动态台账:建立国有农用地管理信息台账,记录地块信息、承包情况、缴费记录、设施状况等,定期上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二)经营与生态管控

1.严格落实用途管制,耕地优先用于粮食生产,严禁“非农化”“非粮化”,地类转换需依法报县自然资源部门批准。

2.推行绿色生产方式,指导经营主体科学施用化肥农药,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保护土壤肥力与生态环境,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常态化监管坚决不允许擅自开垦增加农用地面积,擅自打井破坏生态环境

3.禁止闲置、撂荒土地,对弃耕荒超过规定期限的,依法收回经营权并重新发包。

五、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

(一)多层级监督机制

1.县级监督: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水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规定对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核查经营合规性、费用收缴及时性资产管理等情况。

2.内部监督: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专项监督小组,由纪检、财政、农业等岗位人员组成,定期核查经营收支、合同履行等情况,及时公示相关信息。

3.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与邮箱,对群众反映的违规问题及时核查处理并反馈。

(二)考核评价

县人民政府将国有农用地管理工作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合规经营、费用收缴、生态保护、设施管护、纠纷调处等,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经费保障挂钩。

(三)责任追究

1.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截留挪用承包费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承包方存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拖欠承包费、破坏生态环境等违规行为的,乡(镇)人民政府可终止合同、收回土地并要求赔偿损失;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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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县国有农用地依法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经营实施方案

时间:2026-07-01 19:28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方案总则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254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二)核心原则

坚守“依法合规、权责统一、公开透明、生态优先、高效便民”原则,确保确认程序合法、权属清晰,管理阶段用途管控严格、运营规范,兼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区域农业发展需求。

(三)适用范围

和田县各乡(镇)村集体组织长期以来发包经营、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纳入本方案适用范围

二、前期筹备

(一)底数核查与确权

1.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联合农业农村、林草、水利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和田县13个乡(镇)169个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80372.4国有土地(耕地70319.04、园地10053.35亩)进行核查,明确地块四址、面积、地类、配套设施及当前经营状况。

2.核实地块权属证明文件,确认无权属纠纷、抵押查封等限制情形,确保权属清晰可追溯。

3.核查地块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对涉及“退耕还林”“退耕还湿”的地块,单独建立台账并标注管控要求。

三)民意征询与方案公示

1.涉及原村集体经营的地块,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就移交事宜、后续经营模式等征求意见,形成书面反馈记录。

2.制定详细移交方案,明确移交范围、流程、时间节点、责任分工及后续管理规则,在乡镇、村级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施流程

(一)移交申请与审批

1.乡镇人民政府向县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和田县国有农用地依法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经营审查报告,附地块核查报告民意反馈记录等材料。

2.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农业农村、林草水利、财政、司法、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联审,重点审核移交的合规性、材料的完整性。

(二)签订依法确认协议

经县级人民政府印发《和田县国有农用地依法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经营实施方案》后县自然资源局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国有农用地(耕地、园地)依法确认协议确定权利义务、管护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核心内容,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四、职责及相关要求

管理职责

1.日常监管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管理职责,重点审查发包程序的合法性、承包方的资信与经营能力,以及土地用途的合规性;开展地块常态化巡察,制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耕作层、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处理权属纠纷与经营矛盾。

2.确保发包流程的合法性农民集体通过承包等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需先确认土地的权属登记信息及法定用途,若需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主体,必须严格履行《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民主议定程序,再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确保经营管理合规性村集体组织发包土地时必须通过公开竞价、招标等方式合法发包,发包年限一般不得超过20年(建议发包年限为耕地3-5年,园地5-10年)。为法律规定期限优先发包给本村村民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一印制承包合同并备案。

4.确保费用收缴和承包价格透明公开依法确认村集体使用国有农用地由村集体发包后按照农村集体三资规定进行管理,村集体组织自主经营管理,相关土地承包费依法使用村集体日常支出和分配。

5.动态台账:建立国有农用地管理信息台账,记录地块信息、承包情况、缴费记录、设施状况等,定期上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二)经营与生态管控

1.严格落实用途管制,耕地优先用于粮食生产,严禁“非农化”“非粮化”,地类转换需依法报县自然资源部门批准。

2.推行绿色生产方式,指导经营主体科学施用化肥农药,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保护土壤肥力与生态环境,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常态化监管坚决不允许擅自开垦增加农用地面积,擅自打井破坏生态环境

3.禁止闲置、撂荒土地,对弃耕荒超过规定期限的,依法收回经营权并重新发包。

五、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

(一)多层级监督机制

1.县级监督: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水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规定对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核查经营合规性、费用收缴及时性资产管理等情况。

2.内部监督: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专项监督小组,由纪检、财政、农业等岗位人员组成,定期核查经营收支、合同履行等情况,及时公示相关信息。

3.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与邮箱,对群众反映的违规问题及时核查处理并反馈。

(二)考核评价

县人民政府将国有农用地管理工作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合规经营、费用收缴、生态保护、设施管护、纠纷调处等,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经费保障挂钩。

(三)责任追究

1.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截留挪用承包费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承包方存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拖欠承包费、破坏生态环境等违规行为的,乡(镇)人民政府可终止合同、收回土地并要求赔偿损失;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