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设定依据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的依据 | 后续监管措施 | 权力 层级 |
| 1 | 矿产监管 | 违法勘查、开采矿产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扣押直接用于违法勘查、开采的工具、设备、设施、场所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 |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积极配合监督检查,主动上交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对直接用于违法勘查、开采的工具、设备、设施,能通过先行登记、抽样取证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存的。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批评教育、复查整改情况,警示告诫。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新公网安备653201026532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