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日期:2026-07-09 17:20  来源:和田县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设定依据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的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权力
层级
1 矿产监管 违法勘查、开采矿产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扣押直接用于违法勘查、开采的工具、设备、设施、场所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积极配合监督检查,主动上交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对直接用于违法勘查、开采的工具、设备、设施,能通过先行登记、抽样取证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存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批评教育、复查整改情况,警示告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打开手机扫一扫查看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时间:2026-07-09 17:20  浏览次数: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设定依据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的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权力
层级
1 矿产监管 违法勘查、开采矿产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扣押直接用于违法勘查、开采的工具、设备、设施、场所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积极配合监督检查,主动上交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对直接用于违法勘查、开采的工具、设备、设施,能通过先行登记、抽样取证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存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批评教育、复查整改情况,警示告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