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1 |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设定依据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 后续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 6 | 土地监管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行政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未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在责令期限内按照规定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未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在责令期限内按照规定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消除危害后果的; 3.初次违法,已经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照规定及时恢复土地原状并退还土地,消除危害后果的。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批评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行政检查和警示告诫。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新公网安备653201026532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