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设定依据 | 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从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 后续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 1 | 土地监管 | 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改正 |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政府规章】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的,由县(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对出让、出租、抵押方处以非法收入额50%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经批评教育后,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及时按照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的。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行政检查和警示告诫。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 2 | 土地监管 |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坏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行政法规】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坏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批评教育后,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及时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经评审通过的。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行政检查和警示告诫。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 3 | 矿产监管 | 未经批准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及时按照规定移除压覆在矿区土地上的构筑物和其他物质,恢复土地原状,消除危害后果的。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行政检查和警示告诫。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 4 | 矿产监管 | 出现矿产资源应急状态时,不服从统一指挥和安排、不承担相应的应急义务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出现矿产资源应急状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和安排,承担相应的应急义务,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市场秩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出现矿产资源应急状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统一指挥和安排、不承担相应的应急义务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经批评教育后,积极配合应急状态要求的各项工作,及时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关应急义务,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行政检查和警示告诫。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 5 | 矿产监管 | 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行政法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
经批评教育后,积极配合查处工作,改正违法行为,及时按照规定进行施工或者开展勘查工作,消除危害后果的。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行政检查和警示告诫。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 6 | 矿产监管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行政法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经批评教育后,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查处工作,改正违法行为,及时恢复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消除危害后果的。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行政检查和警示告诫。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 7 | 矿产监管 | 国有收藏单位违法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行政法规】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修正)》第五十五条 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经批评教育后,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及时恢复已经转让、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至原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行政检查和警示告诫。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 8 | 矿产监管 | 侵占、损毁、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备、设施和标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地方性法规】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备、设施和标识。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或者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地质环境监测设备、设施、标识无法实现原有功能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经批评教育后,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及时恢复地质环境监测设备、设施和标识,消除危害后果的。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行政检查和警示告诫。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 9 | 矿产监管 | 对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的地质环境,逾期不治理恢复;对存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场地,不采取永久性防护措施 | 【地方性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第三十五条第二、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不治理恢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的地质环境,不进行治理恢复的; (三)对存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场地,不采取永久性防护措施的。 |
经批评教育后,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及时对破坏的地质环境,制定治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补救,消除危害后果的;对存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场地,在限期内采取永久性防护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行政检查和警示告诫。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 10 | 矿产监管 | 未按规定足额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 【地方性法规】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基金由矿山企业足额计提、自主使用,专项用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足额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未计提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并提请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依法采取相关限制性或者禁止性措施。 |
经批评教育后,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及时按规定足额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行政检查和警示告诫。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 11 | 矿产监管 | 未按相关规定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 【地方性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未按相关规定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按违规使用金额或者未履行义务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
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及时按规定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行政检查和警示告诫。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 12 | 规划监管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及时停止建设行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在责令期限内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行政检查和警示告诫。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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