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日期:2026-07-09 17:18  来源:和田县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设定依据 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矿产监管 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未达到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三)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未达到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各项指标完成比例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90%以上,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提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达到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行政检查和警示告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注明:除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规定的事项外,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九条所称“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内,对行政违法相对人适用相对较轻处罚;所称“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

打开手机扫一扫查看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时间:2026-07-09 17:18  浏览次数: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设定依据 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矿产监管 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未达到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三)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未达到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各项指标完成比例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90%以上,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提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达到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行政检查和警示告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注明:除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规定的事项外,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九条所称“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内,对行政违法相对人适用相对较轻处罚;所称“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