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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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2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规定,和田县人民政府不具备制定政府规章的主体资格,也未制定过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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