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田县农村饮用水价格调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5-12-25 18:29  来源:和田县发改委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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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51225日印发《关于和田县农村饮用水价格的通知》(和发改规〔20251号)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等规定,在依法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等基础上,调整和田县农村饮用水价格。

二、制定背景

为规范农村饮水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结合当前供水实际情况,经和田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农村饮用水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旨在建立更加科学、合理、公平的用水价格机制,引导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

三、政策解读具体内容

居民用水基础供水价格调整为2/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2.5/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调整为5/立方米。

(一)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建立居民阶梯水价:第一档水量(月用水量≦2.6/人以内)价格按照基础水价执行;第二档水量(2.6/<月用水量≦5.2/人)价格按照基础水价的1.5倍执行;第三档水量(月用水量>5.2/人以上)价格按照基础水价的3倍执行。即:第一档水价2/立方米,第二档水价3/立方米,第三档水价6/立方米。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托育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一档价格执行。

(二)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文件精神,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四档,一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基础水价;二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按基础水价的1倍征收;三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四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定额用水量可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新政办发〔2007105号)确定用水量分级标准。即:非居民用水第一档水价2.5/立方米,第二档水价5/立方米,第三档水价7.5/立方米,第四档10/立方米;特种用水第一档水价5/立方米,第二档水价10/立方米,第三档水价15/立方米,第四档水价20/立方米。对两高(高耗能、高排放)等行业实行更严格的累进加价标准,加价幅度在到户自来水价的基础上加3倍征收。

四、执行要求与保障措施

价格公示:供水单位需在营业场所公示水价,做到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水质与供水保障:供水单位应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提升服务水平,加快一户一表改造。宣传与解释:各乡镇、供水单位应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水价政策,确保农户明明白白用水。价格相关事宜由和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农业供水使用相关问题由水利局负责解释。


和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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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田县农村饮用水价格调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5-12-25 18:29  浏览次数:


和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51225日印发《关于和田县农村饮用水价格的通知》(和发改规〔20251号)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等规定,在依法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等基础上,调整和田县农村饮用水价格。

二、制定背景

为规范农村饮水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结合当前供水实际情况,经和田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农村饮用水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旨在建立更加科学、合理、公平的用水价格机制,引导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

三、政策解读具体内容

居民用水基础供水价格调整为2/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2.5/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调整为5/立方米。

(一)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建立居民阶梯水价:第一档水量(月用水量≦2.6/人以内)价格按照基础水价执行;第二档水量(2.6/<月用水量≦5.2/人)价格按照基础水价的1.5倍执行;第三档水量(月用水量>5.2/人以上)价格按照基础水价的3倍执行。即:第一档水价2/立方米,第二档水价3/立方米,第三档水价6/立方米。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托育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一档价格执行。

(二)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文件精神,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四档,一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基础水价;二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按基础水价的1倍征收;三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四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定额用水量可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新政办发〔2007105号)确定用水量分级标准。即:非居民用水第一档水价2.5/立方米,第二档水价5/立方米,第三档水价7.5/立方米,第四档10/立方米;特种用水第一档水价5/立方米,第二档水价10/立方米,第三档水价15/立方米,第四档水价20/立方米。对两高(高耗能、高排放)等行业实行更严格的累进加价标准,加价幅度在到户自来水价的基础上加3倍征收。

四、执行要求与保障措施

价格公示:供水单位需在营业场所公示水价,做到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水质与供水保障:供水单位应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提升服务水平,加快一户一表改造。宣传与解释:各乡镇、供水单位应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水价政策,确保农户明明白白用水。价格相关事宜由和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农业供水使用相关问题由水利局负责解释。


和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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