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田县农业供水价格调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5-12-25 18:27  来源:和田县发改委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相关政策文件:


为促进农业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田县自2026126日起实施新的农业供水价格政策。为确保广大用水户及相关部门准确理解和执行,现对《关于和田县农业供水价格调整的通知》(和县发改规〔20252号)文件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及依据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依法依规履行成本监审、专家论证、集体审议、公开听证、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等法定程序后调整和田县农业供水价格。

政策目的

促进节约用水,通过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特别是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引导和激励农业用水户主动节约水资源。保障工程长效运行,合理确定供水成本和维护费用,确保水利工程特别是末级渠系的正常运行和维修养护,保障供水安全。优化水资源配置,通过分类水价,体现不同用水性质(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等)的差异化,促进水资源向高效益领域优化配置。

三、政策解读具体内容

(一)明确分类水价。粮食作物水价0.0932/立方米;经济作物及水产养殖水价0.1189/立方米;生态用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明确分档水价。在水利部门合理确定我市农业灌溉定额的基础上,超过定额不足50%(含50%)的,按定额内水价1.5倍执行;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1倍)的部分,按定额内水价2倍执行;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按定额内水价2.5倍执行。

(三)明确末级渠系维护水价。常规灌溉0.0287/立方米、高效节水灌溉0.0487/立方米,均下浮不限。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以不高于政府指导价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并报县发改部门和水利部门后执行

四、负责解释部门

价格相关事宜由和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农业供水使用相关问题由水利局负责解释。


和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1225日 


打开手机扫一扫查看
  • 下一篇:
  • 上一篇:
 
» 正文
 

《关于和田县农业供水价格调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5-12-25 18:27  浏览次数:


为促进农业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田县自2026126日起实施新的农业供水价格政策。为确保广大用水户及相关部门准确理解和执行,现对《关于和田县农业供水价格调整的通知》(和县发改规〔20252号)文件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及依据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依法依规履行成本监审、专家论证、集体审议、公开听证、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等法定程序后调整和田县农业供水价格。

政策目的

促进节约用水,通过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特别是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引导和激励农业用水户主动节约水资源。保障工程长效运行,合理确定供水成本和维护费用,确保水利工程特别是末级渠系的正常运行和维修养护,保障供水安全。优化水资源配置,通过分类水价,体现不同用水性质(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等)的差异化,促进水资源向高效益领域优化配置。

三、政策解读具体内容

(一)明确分类水价。粮食作物水价0.0932/立方米;经济作物及水产养殖水价0.1189/立方米;生态用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明确分档水价。在水利部门合理确定我市农业灌溉定额的基础上,超过定额不足50%(含50%)的,按定额内水价1.5倍执行;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1倍)的部分,按定额内水价2倍执行;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按定额内水价2.5倍执行。

(三)明确末级渠系维护水价。常规灌溉0.0287/立方米、高效节水灌溉0.0487/立方米,均下浮不限。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以不高于政府指导价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并报县发改部门和水利部门后执行

四、负责解释部门

价格相关事宜由和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农业供水使用相关问题由水利局负责解释。


和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1225日 


相关解读: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