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日期:2023-01-17 10:53  来源:和田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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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社202310

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和田县各卫生院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和地财社202268号),现提前下达你局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预算指标 65 万元(具体金额见附件1),用于支持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项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 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卫生健康支出”,单位必须根据实际支出方向将支出功能科目细化至项级科目(可在一体化系统中对自治区下达的项级科目按照实际进行调整)。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此标识必须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三、单位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财务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四、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绩效管理工作部署,强化资金绩效管理,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加强绩效管理责任约束,及时分解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效益与预期目标偏差情况等进行跟踪监控,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六、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的跟踪监督,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

附件:1.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分配表

     2.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3.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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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时间:2023-01-17 10:53  浏览次数:

财社202310

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和田县各卫生院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和地财社202268号),现提前下达你局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预算指标 65 万元(具体金额见附件1),用于支持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项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 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卫生健康支出”,单位必须根据实际支出方向将支出功能科目细化至项级科目(可在一体化系统中对自治区下达的项级科目按照实际进行调整)。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此标识必须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三、单位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财务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四、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绩效管理工作部署,强化资金绩效管理,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加强绩效管理责任约束,及时分解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效益与预期目标偏差情况等进行跟踪监控,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六、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的跟踪监督,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

附件:1.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分配表

     2.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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