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自治区食品安全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中,涉及我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3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和田县巴格其之春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批次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2月7日,承检机构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和田县每日更新日用百货店销售的由和田县巴格其之春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巴格其之春甜食(生产日期:2026年1月29日)进行抽样检验。2026年3月9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A2260012671144003C)显示该产品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6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现场签收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卫生脏乱、灭蝇灯未通电且未及时清理,当日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和县市监责改〔2026〕BH44号)。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6年4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2026年4月13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阿布都哈力克·居曼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2026年1月29日生产巴格其之春甜食,共计生产130袋,销售价3元/袋,全部已销售。货值金额为390元,销售额390元。该批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后,已召回6袋产品,其余产品已销售或下架处理无法召回。该小作坊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此案货值金额:390元,违法所得:372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整改上述违法行为,对该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货值18元的不合格巴格其之春甜食6袋;3、没收违法所得372元;4、处以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372元。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小作坊在生产过程中原料油脂管理不当,油脂存放温度较高,且未密封保存;生产环境卫生差、生产器具清洁不到位,发生交叉污染导致这批制作的“巴格其之春甜食”抽检不合格。该小作坊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对操作间全域彻底清扫保洁,清洗规整操作台、工器具与货架;原料油脂密封存放于阴凉干燥处,油炸用油定期更换、不再重复使用;生产前全面清洗设备器具、去除油污残留,严防交叉污染。确保制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坚决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二、和田县每日更新日用百货店(2批次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2月7日,承检机构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和田县每日更新日用百货店销售的由和田县巴格其之春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巴格其之春甜食(生产日期:2026年1月29日)进行抽样检验。2026年3月9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A2260012671144003C)显示该产品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2月7日,承检机构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和田县每日更新日用百货店销售的由和田县香味食品厂生产的大蒜味油辣椒(生产日期:2025年10月10日,规格型号:150g/瓶)进行抽样检验。2026年3月17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A2260012671144001C)显示该产品经抽样检验,罗丹明B项目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 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6年3月15日、2026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现场签收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和田县每日更新日用百货店自2024年7月28日变更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信息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信息,经营的散装食品容器外未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及生产经营者等相关信息。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6年4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2026年4月9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米热古丽·买吐孙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巴格其之春甜食”(购进日期:2026年1月29日),本店于2026年1月30日从和田县巴格其之春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0袋,购进价:3元/袋、销售价:3.5元/袋。2026年2月7日抽检公司抽了7袋,付了24.5元,剩余的3袋已退回供货商。大蒜味油辣椒(商标:买吐肉孜师傅,150g/瓶,2025-10-10生产),是当事人2026年2月3日从和田县巴格其镇香味食品厂购进的,共购进15瓶,购进价:3元/瓶、销售价3.5元/瓶,2026年2月7日抽检公司抽了8瓶,付了28元,剩余的7瓶已退回供货商。此案货值:52.5元,合计违法所得:52.5元;调查核实,当事人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进货单据,进货查验记录等,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上述违法行为,并对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
新公网安备653201026532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