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6日,在和田地区食品安全检测计划组织的抽检中,发现我辖区和田县淡定营养保健食品店存在茯苓植物饮料菌落总数,酵母项目,西红柿植物饮料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酵母项目,地锦草植物饮料菌落总数,酵母项目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4月16日,承检机构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受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和田县淡定营养保健食品店的茯苓植物饮料、西红柿植物饮料和地锦草植物饮料进行抽检,2025年5月11日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2025X-J-SP03335)显示茯苓植物饮料(菌落总数,酵母)项目不符合 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5月7日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2025X-J-SP03336)显示西红柿植物饮料(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酵母)项目不符合 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5月8日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2025X-J-SP03337)显示地锦草植物饮料(菌落总数,酵母)项目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5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予以签收,对该批次不合格茯苓植物饮料、西红柿植物饮料和地锦草植物饮料的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5月26日通过分管局领导的同意审批予以立案调查。鉴于现场发现的情况,2025年5月30日对当事人和田县淡定营养保健食品店负责人布威海迪且·安拜尔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和田县淡定营养保健食品店于2025年1月14日在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获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位于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县布扎克乡托乎拉村1区8-1号,未办理食品经营相关许可,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上述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3种不合格饮料是当事人2025年4月15日左右从一辆食品送货车购进的,不知道供货方具体名称,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茯苓植物饮料”,“西红柿植物饮料”和“地锦草植物饮料”。经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当时不合格的“茯苓植物饮料”,“西红柿植物饮料”和“地锦草植物饮料”每一种饮料各购进8瓶,共24瓶,进货价每瓶4元,3种饮料销售价均为10元/瓶,抽检公司抽每一种饮料8瓶的样品,共24瓶上述3种不合格饮料全部被抽检公司抽走,未销售过。当事人未能提供购进“茯苓植物饮料”,“西红柿植物饮料”和“地锦草植物饮料”的收据、供货方的资质及相关合格证明,未写进货查验记录。
此案货值金额:240元,合计违法所得:24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陈述违法事实,未造成实际社会严重不良影响,责令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40(贰佰肆拾)元整;3、处以罚款3000(叁仟)元整;合计罚没款:3240(叁仟贰佰肆拾)元整。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和田县淡定营养保健食品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认真排查出现问题原因。因经营者文化水平低,食品安全意识、法律意识不高,进货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相关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导致这批购进的“茯苓植物饮料”,“西红柿植物饮料”和“地锦草植物饮料”抽检不合格。在今后的经营中,持续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进货时要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相关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食品安全工作落实。
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日
新公网安备653201026532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