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复用餐饮具(碗)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公示

日期:2025-09-29 18:11  来源: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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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5月15日,在新疆和田地区组织的餐饮食品抽检计划的抽检中,发现我辖区和田县太公砂麻辣烫店存在复用餐饮具(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15日,承检机构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受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和田县太公砂麻辣烫店的复用餐饮具(碗)进行抽检,2025年5月17日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XZJC250396-GFD6430)显示该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5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予以签收,对该批次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碗)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6月5日通过分管局领导的同意审批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6月25日对当事人和田县太公砂麻辣烫店经营者李晓军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和田县太公砂麻辣烫店2025年2月28日在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获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位于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县百和镇祥和社区万隆城一期4号楼203号,从事餐饮服务。并于2025年4月14日在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碗)”消毒日期:2025年5月15日,当时共消毒一批(20个)“复用餐饮具(碗)”,消毒时间20分钟。经查阅消毒记录本以及本人陈述,抽检不合格的上述“复用餐饮具(碗)”是经过消毒,但因消毒时间未达到30分钟标准,服务员食品安全意识不高等原因,导致这批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抽检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陈述违法事实,未造成实际社会严重不良影响。责令当事人整改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和田县太公砂麻辣烫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认真排查出现问题原因。因服务员食品安全意识、法律意识不高,复用餐饮具(碗)消毒程序不规范,导致这批复用餐饮具(碗)抽检不合格。在今后的经营中,持续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按规定执行消毒制度,确保食品安全工作落实。

                 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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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复用餐饮具(碗)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公示

时间:2025-09-29 18:11  浏览次数:


      2025年5月15日,在新疆和田地区组织的餐饮食品抽检计划的抽检中,发现我辖区和田县太公砂麻辣烫店存在复用餐饮具(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15日,承检机构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受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和田县太公砂麻辣烫店的复用餐饮具(碗)进行抽检,2025年5月17日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XZJC250396-GFD6430)显示该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5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予以签收,对该批次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碗)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6月5日通过分管局领导的同意审批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6月25日对当事人和田县太公砂麻辣烫店经营者李晓军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和田县太公砂麻辣烫店2025年2月28日在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获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位于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县百和镇祥和社区万隆城一期4号楼203号,从事餐饮服务。并于2025年4月14日在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碗)”消毒日期:2025年5月15日,当时共消毒一批(20个)“复用餐饮具(碗)”,消毒时间20分钟。经查阅消毒记录本以及本人陈述,抽检不合格的上述“复用餐饮具(碗)”是经过消毒,但因消毒时间未达到30分钟标准,服务员食品安全意识不高等原因,导致这批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抽检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陈述违法事实,未造成实际社会严重不良影响。责令当事人整改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和田县太公砂麻辣烫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认真排查出现问题原因。因服务员食品安全意识、法律意识不高,复用餐饮具(碗)消毒程序不规范,导致这批复用餐饮具(碗)抽检不合格。在今后的经营中,持续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按规定执行消毒制度,确保食品安全工作落实。

                 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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