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2025年度食品安全抽检检测计划组织的抽检中,发现我辖区4家食品生产(经营)主体6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办理情况公示如下:
一、和田县花满园蔬菜水果店
(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25日,承检机构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受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和田县花满园蔬菜水果店的姜进行抽检,2025年7月23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A2250455278201003C)显示该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
2025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予以签收,对该批次不合格姜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8月9日通过分管局领导的同意审批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8月12日对当事人和田县花满园蔬菜水果店负责人阿卜杜库杜斯·艾力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和田县花满园蔬菜水果店于2025年3月21日在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获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位于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县布扎克乡阿孜乃巴扎村5区49号,尚未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蔬菜、水果、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上述农药残留超标的“姜”是当事人2025年6月23日从和田市北慕农贸市场和田市露水蔬菜店购进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姜。经查阅进货发票及当事人陈述,共购进了2箱,每箱10公斤,共计20公斤,进货价每公斤9元,销售价为每公斤14元,3kg的姜,按14元/kg的价格,被抽检公司抽样,剩下的17kg按14元/kg的价格已销售。该店能提供购进姜的收据、供货方的资质及相关合格证明,填写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已满足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2.举一反三,对销售的食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的隐患,消除安全风险;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和田县花满园蔬菜水果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认真排查出现问题原因。因经营者文化水平低,食品安全意识、法律意识不高,虽然进货时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相关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未严格把关食品安全,导致这批购进的“姜”抽检不合格。在今后的经营中,持续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进货时要继续坚持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相关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销售的食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的隐患,消除安全风险,确保食品安全工作落实。
二、和田县满福火锅材料批发零售店
(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24日,承检机构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受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和田县满福火锅材料批发零售店的姜进行抽检,2025年7月23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A2250455278201003C)显示该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
2025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予以签收,对该批次不合格姜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8月9日通过分管局领导的同意审批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8月12日对当事人和田县满福火锅材料批发零售店负责人阿卜来提·茹孜托合提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和田县满福火锅材料批发零售店于2019年5月23日在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获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位于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县拉依喀乡达米提村C区261号,于2024年9月14日在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蔬菜、水果、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上述农药残留超标的“姜”是当事人2025年6月21日从和田市北慕农贸市场和田市金季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姜。经当事人陈述,共购进了1箱姜,每箱10公斤,进货价每公斤10元,销售价为每公斤13元,3kg的姜,按13元/kg的价格,被抽检公司抽样,剩下的7kg按13元/kg的价格已销售。该店能提供购进姜的收据、供货方的资质及相关合格证明,填写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已满足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2.举一反三,对销售的食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的隐患,消除安全风险;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和田县花满园蔬菜水果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认真排查出现问题原因。因经营者文化水平低,食品安全意识、法律意识不高,虽然进货时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相关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未严格把关食品安全,导致这批购进的“姜”抽检不合格。在今后的经营中,持续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进货时要继续坚持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相关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销售的食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的隐患,消除安全风险,确保食品安全工作落实。
三、和田县阿塔其产品销售部
(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21日,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和田县阿塔其产品销售部销售的玉竹酱进行抽检,2025年7月21日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ZQJY-2025-W0615984)显示玉竹酱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T 22474-2008《果酱》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
2025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予以签收,对该批次不合格玉竹酱的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8月4日通过分管局领导的同意审批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7月23日对该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6日,在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位于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县巴格其镇巴扎博依村D1区16号。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5月20日、2025年7月22日,从和田县阿塔其保健食品加工厂以每瓶22元的价格购进:NO:ZQJY-2025-WO615984号《检验报告》判定为不合格“玉竹酱”(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9日)67瓶(规格:每瓶220克)。其中,以每瓶50元的价格已销售20瓶。店内现存47瓶。
此案货值金额:4474元,合计违法所得:10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陈述违法事实,未造成实际社会严重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经营的玉竹酱47瓶;
2.没收违法所得1000(壹仟元整);
3.警告;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和田县阿塔其产品销售部在收到检验报告后,认真排查出现问题原因如下:经营者文化水平低,食品安全意识、法律意识不高,进货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相关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今后的经营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法律法规知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索取供货企业资质、清单及合格证明并如实登记台账和保留进货凭证,落实好食品经营主体责任。
四、和田县经济新区勤快蔬菜店
(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28日,承检机构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受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和田县经济新区勤快蔬菜店销售的姜进行抽检,7月28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A2250455278701011C)显示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7月17日,承检机构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受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和田县经济新区勤快蔬菜店销售的芹菜、鸡蛋分别进行抽检,2025年8月14日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XZJC250048-GFD7695)显示芹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XZJC250048-GFD7696)显示鸡蛋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
2025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A2250455278701011C),当事人予以签收,对该批次不合格姜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8月11日通过分管局领导的同意审批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8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2025年2025年8月19日,我局将《检验报告》(№:XZJC250048-GFD7695)及《检验报告》(№:XZJC250048-GFD7696),进行送达,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并案处理,并于8月19日对当事人再次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田县经济新区勤快蔬菜店于2021年4月9日在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获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21年8月9日在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位于和田地区和田县经济新区阳光小区门面房(C-5)从事食品、蔬菜、副食品、调料经营活动。上述农药残留超标的“姜”是当事人2025年6月27日从和田市北慕农贸市场和田万星蔬菜批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共购进8公斤的姜,进货价每公斤8.5元,销售价为每公斤10元,共计进货价68元;上述“姜”一部分(共3kg,价格为10元/kg)被抽检公司抽样,剩下的5kg按10元/kg的价格已销售;当事人未能提供购进姜的收据、供货方的资质及相关合格证明,未写进货查验记录。2025年8月19日送达的上述农药残留超标的芹菜和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超标的鸡蛋是当事人2025年7月17日从和田市北慕农贸市场和田万星蔬菜批发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和田市团家粮油批发中心购进的,共购进10公斤的芹菜,进货价每公斤5元,销售价为每公斤6元,一部分(共3.84kg,价格为6元/kg)被抽检公司购买抽检用的,剩余的已销售,总共销售60元,当时购进的鸡蛋1箱子,1箱子12盘子、总共12盘子,每盘子购进价是13元、销售价每盘子14元,被抽检公司抽样2盘子(3.594kg),剩下的10盘子,每盘子14元的价格已销售168元。该店未能提供购进芹菜和鸡蛋的收据、供货方的资质及相关合格证明,未写进货查验记录。
此案货值金额:308元,合计违法所得:30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陈述违法事实,未造成实际社会严重不良影响,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08(叁佰零捌元)元整;3、处以罚款3000(叁仟)元整;合计罚没款:3308(叁仟叁佰零捌元)元整。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和田县经济新区勤快蔬菜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认真排查出现问题原因。因经营者文化水平低,食品安全意识、法律意识不高,进货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相关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导致这批购进的“姜”“鸡蛋”“芹菜”抽检不合格。在今后的经营中,持续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进货时要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相关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食品安全工作落实。
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9日
新公网安备653201026532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