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5日,在和田县食品安全检测计划组织的抽检中,发现我辖区新疆四季蔬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姜存在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15日,承检机构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受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新疆四季蔬菜商贸有限公司的姜进行抽检,2025年8月11日新疆四季蔬菜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XZJC250048-GFD7675)显示该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5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予以签收,对该批次不合格姜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8月29日通过分管局领导的同意审批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9月4日对当事人新疆四季蔬菜商贸有限公司员工阿卜力孜·库尼亚孜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19日在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获取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位于和田县拉依喀乡恰喀村A区145号,2024年2月5日在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冷食类食品销售。上述农药残留超标的“姜”是当事人2025年7月14日从和田市北慕农贸市场和田市露水蔬菜店购进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的姜。经当事人陈述,共购进了3箱姜,每箱10公斤,共计30公斤,进货价每公斤8元,销售价为每公斤14元,3.25kg的姜,按14元/kg的价格,被抽检公司抽样,剩下的26.75kg按14元/kg的价格已销售。该店能提供购进姜的收据、供货方的资质及相关合格证明,填写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已满足《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中的违法行为类型“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免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2.举一反三,对销售的食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消除安全风险;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新疆四季蔬菜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认真排查出现问题原因。因经营者文化水平低,食品安全意识、法律意识不强,虽然进货时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相关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未严格把关食品安全,导致这批购进的“姜”抽检不合格。在今后的经营中,持续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进货时要继续坚持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相关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销售的食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的隐患,消除安全风险,确保食品安全工作落实。
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9日
新公网安备653201026532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