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2日,在和田县2025年新疆和田县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计划组织的抽检中,发现我辖区和田县春场蔬菜切面店存在辣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问题,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3月22日,承检机构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受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和田县春场蔬菜切面店的辣椒进行抽检,2025年4月10日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XZJC250048-GFD5231)显示该辣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5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予以签收,对该批次不合格辣椒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4月28日通过局领导的审批同意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5月7日对当事人和田县春场蔬菜切面店经营者温且姆·吐尔松尼牙孜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和田县春场蔬菜切面店于2021年2月8日在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获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位于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县巴格其镇尤卡昆村176号,于2025年1月9日在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上述“辣椒”是从和田市北慕市场农民手中购进的,共购进7公斤,进货价每公斤7.5元,共计进货价52.5元;上述“辣椒”用于抽检的3.05公斤销售了30.5元,剩余3.95公斤辣椒均以10元每公斤的价格销售,合计39.5元;共计7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方的资质、检验证明、供货单据及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马上张贴召回公告并联系客户对上述辣椒进行召回,因都已食用未能召回。此案货值金额:70元,合计违法所得:7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陈述违法事实,未造成实际社会严重不良影响。责令当事人整改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1、警告;2、处1000元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70元;合计罚没款:1070元。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和田县春场蔬菜切面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认真排查出现问题原因。因经营者文化水平低,食品安全意识、法律意识不高,进货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相关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导致这批购进的“辣椒”抽检不合格。在今后的经营中,持续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进货时要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相关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食品安全工作落实。
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3日
新公网安备653201026532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