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和田县食品安全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中,发现我辖区和田县罗姐生鲜蔬菜水果销售店存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2月12日,承检机构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和田县罗姐生鲜蔬菜水果销售店的姜进行抽检,抽检数量(含备样)3.4公斤,(食品名称:姜,购进日期:2025年1月9日),《检验报告》(№:NO:XZJC250048-GFD4768)显示该批次姜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5年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检查,当事人予以签收,对该批次不合格生姜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上述农药残留超标的“姜”是当事人2025年1月9日从和田市北慕农贸市场B3区的金满园蔬菜批发商店购进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姜。经当事人陈述,共购进10公斤,进货价每公斤9.5元,共计进货价95元;当时零售价每公斤15元,用于抽检3.4公斤销售了51元,另零售了0.4公斤售价6元,剩余6.2公斤生姜因品质不佳,进行扔掉处理,该店未能提供供货方的资质、检验证明、进货查验记录。此案货值金额:95元,合计违法所得:57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罚金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陈述违法事实,未造成实际社会严重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处1000元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57元;合计罚没款:1057元。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和田县罗姐生鲜蔬菜水果销售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认真排查出现问题原因。因经营者文化水平低,食品安全意识、法律意识不高,进货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相关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导致这批购进的“姜”抽检不合格。在今后的经营中,持续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进货时要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相关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食品安全工作落实。
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