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

日期:2025-02-14 12:25  来源: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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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联动冬季你点我检专项行动组织的抽检中,发现我辖区新疆克斯来提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0月29日,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对在北京惠众玉平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由新疆克斯来提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受黑龙江省嘉柏吉粮油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核桃油(食品名称:盘龙湖核桃油,规格型号:2L/瓶,生产日期:2023年11月6日)进行抽检,抽检数量(含备样)2瓶,《检验报告》No:BCS24102854)显示该批次盘龙湖核桃油酸价(以KOH计)项目不符合GB/T22327-2019《核桃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当事人的申请,2024年12月18日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对该批次核桃油进行复检,2024年12月23日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CAIQR0024000044001)显示该批次“盘龙湖核桃油”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T22327-2019《核桃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5年1月2日,新疆克斯来提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复检结果),当事人予以签收,对该批次不合格“盘龙湖核桃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当事人受黑龙江省嘉柏吉粮油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2023年11月6日生产提供29瓶《盘龙湖核桃油》(委托方要求先小批量生产,对市场接受度和销售前景进行观察,再决定后续的生产计划),规格:2L/瓶,销售价为30元/瓶。依据GB/T 22327-2019《核桃油》标准中有明确规定,一级油酸值(KOH)≤1.0mg/g、二级油酸值(KOH)≤3.0mg/g、上述“盘龙湖核桃油”酸值(KOH)的实测值均不符合GB/T 22327-2019《核桃油》中一级油的标准,而是符合二级油的标准。经翻阅出厂检验报告和当事人询问表明该公司生产的《盘龙湖核桃油》经过出厂检验,检验结果符合一级油的标准,但未考虑该批次《盘龙湖核桃油》保质期内是否会因储存条件、运输条件等外界因素影响而导致不符合一级标准的情况。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该公司立即制定召回计划、发布召回公告,对不合格产品及时联系消费者,要求及时进行召回。截至目前,共召回了(食品名称:盘龙湖核桃油,规格型号:2L/瓶,生产日期:2023年11月6日)22瓶,被抽检公司抽样了2瓶,剩下5瓶因已食用原因无法召回。此案货值金额:870元,合计违法所得:21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陈述违法事实,未造成实际社会严重不良影响,但多次抽检不合格,排查原因,整改问题不彻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22瓶不合格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210元;3.处以罚款30000元;合计罚没款:30210元。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新疆克斯来提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认真排查出现问题原因。一是员工培训不足,未考虑该批次《盘龙湖核桃油》保质期内是否会因储存条件、运输条件等外界因素影响而导致不符合一级标准的情况发生。二是自检不到位,对生产过程的监督、风险隐患排查不到位,导致质量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一是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方面的知识水平,确保员工能够正确执行质量控制措施。二是对生产出的食用油进行科学检测,包括外观测定、理化指标检测以及风味评价等。采用国家认可的检测方法和设备,进行定期抽样检验,并建立完善的检测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三是建立严格的贮存管理制度,确保食用油在贮存过程中不受污染和品质降低。

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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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

时间:2025-02-14 12:25  浏览次数:


北京联动冬季你点我检专项行动组织的抽检中,发现我辖区新疆克斯来提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0月29日,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对在北京惠众玉平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由新疆克斯来提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受黑龙江省嘉柏吉粮油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核桃油(食品名称:盘龙湖核桃油,规格型号:2L/瓶,生产日期:2023年11月6日)进行抽检,抽检数量(含备样)2瓶,《检验报告》No:BCS24102854)显示该批次盘龙湖核桃油酸价(以KOH计)项目不符合GB/T22327-2019《核桃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当事人的申请,2024年12月18日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对该批次核桃油进行复检,2024年12月23日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CAIQR0024000044001)显示该批次“盘龙湖核桃油”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T22327-2019《核桃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5年1月2日,新疆克斯来提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复检结果),当事人予以签收,对该批次不合格“盘龙湖核桃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当事人受黑龙江省嘉柏吉粮油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2023年11月6日生产提供29瓶《盘龙湖核桃油》(委托方要求先小批量生产,对市场接受度和销售前景进行观察,再决定后续的生产计划),规格:2L/瓶,销售价为30元/瓶。依据GB/T 22327-2019《核桃油》标准中有明确规定,一级油酸值(KOH)≤1.0mg/g、二级油酸值(KOH)≤3.0mg/g、上述“盘龙湖核桃油”酸值(KOH)的实测值均不符合GB/T 22327-2019《核桃油》中一级油的标准,而是符合二级油的标准。经翻阅出厂检验报告和当事人询问表明该公司生产的《盘龙湖核桃油》经过出厂检验,检验结果符合一级油的标准,但未考虑该批次《盘龙湖核桃油》保质期内是否会因储存条件、运输条件等外界因素影响而导致不符合一级标准的情况。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该公司立即制定召回计划、发布召回公告,对不合格产品及时联系消费者,要求及时进行召回。截至目前,共召回了(食品名称:盘龙湖核桃油,规格型号:2L/瓶,生产日期:2023年11月6日)22瓶,被抽检公司抽样了2瓶,剩下5瓶因已食用原因无法召回。此案货值金额:870元,合计违法所得:21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陈述违法事实,未造成实际社会严重不良影响,但多次抽检不合格,排查原因,整改问题不彻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22瓶不合格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210元;3.处以罚款30000元;合计罚没款:30210元。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新疆克斯来提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认真排查出现问题原因。一是员工培训不足,未考虑该批次《盘龙湖核桃油》保质期内是否会因储存条件、运输条件等外界因素影响而导致不符合一级标准的情况发生。二是自检不到位,对生产过程的监督、风险隐患排查不到位,导致质量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一是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方面的知识水平,确保员工能够正确执行质量控制措施。二是对生产出的食用油进行科学检测,包括外观测定、理化指标检测以及风味评价等。采用国家认可的检测方法和设备,进行定期抽样检验,并建立完善的检测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三是建立严格的贮存管理制度,确保食用油在贮存过程中不受污染和品质降低。

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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