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政策公告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让党的惠民惠农政策有效落实,确保每一分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都用到群众身上,现对和田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公告如下。
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
2.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18〕199号)
3.《关于印发〈全区民政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民发〔2018〕58号)
二、补助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筹集、安排用于各县市开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资金。
补助标准
1、特困人员供养:
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019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全地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社会福利院、精神病福利院)集中供养人员最低养育标准和分散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原来的集中660元/月、分散470元/月,统一提高到80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原来的集中520元/月,提高到700元/月,分散由343元/月提高到500元/月。
照料护理标准:按照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不低于100元/月、300元/月、500元/月。
2、孤儿基本生活费:2019年1月1日起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不低于1100元(其中:中央600元、自治区475元,县财政25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不低于每人每月800元(其中400元、自治区160元,县财政40元)。
3、流浪乞讨人员给养费:2019年1月1日起救助站内受助人员伙食补助提高到每人每天26元。
4、临时救助:一是因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在一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及未定级医院)治疗的,对每人每年个人自付部分,救助累计不超过4000元;在二级医院(县市)治疗的,对每人每年个人自付部分,救助累计不超过8000元; 在二级医院(地区)治疗的,对每人每年个人自付部分,救助累计不超过10000元;在三级医院(含自治区、区内其他地州及自治区外其他省市区)治疗的,对每人每年个人自付部分,救助累计不超过15000元。申请医疗救助人员需提供《疾病诊断书》或《出院证》、《出院结算发票》、住院费用明细表、社保或新农合报销单据等资料。二是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其他特殊困难的:生活困难每户每年救助累计不超过3000元。申请生活困难救助的家庭或个人,需提供个人申请(包括救助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及乡镇(街办)关于生活困难证明等材料。
三、发放方式
银行卡发放
四、发放时限
实行按每两个月发放的方式
五、政策咨询和监督投诉
群众如对城乡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发放工作有意见建议的,可拨打以下电话。
1.和田县财政局
主要负责人(局长):邱云
经办人(股长):阿卜杜麦麦提
2.和田县民政局
主要负责人(副局长)姬雪峰
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吐逊江
3.和田县农村信用社(代发银行)
主要负责人(主任):买提托乎提.买提库尔班,
经办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冯延飞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