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和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和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部门 |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凡在我区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和口岸)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 配套费按新建、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工程总投资按每平方米征收基数,乘以总建设面积计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田行署制定 | 新政办发【2020】14号、和行办发【2020】47号 | |
| 2 | 和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税务局 | 政府部门 | 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向城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缴纳易地建设费 | 国家人防一类重点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每平方米1400元,国家人防二类、三类重点城市和其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每平方米600元。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控办公室制定 | 新发改规【2021】10号 | 税务部门收取 |
| 3 | 和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和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部门 | 污水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居民用水户、非居民用水户、特种行业等污水处理 | 居民污水处理费0.4元/立方米;非居民污水处理费为0.6元/立方米,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为1元/立方米 | 和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和县发改〔2025〕688号 | |
| 4 | 和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和田县疆润水务有限公司 | 政府部门 | 城市供水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 | 居民用水:第一阶梯基础水价1.98元/m³,第一阶梯居民用户月用水量10.4m³/户/月以内(含10.4m³);第二阶梯水价按基础水价1.5倍(即为2.97元/m³),第二阶梯居民用户月用水量10.4-20.8m³;第三阶梯水价按基础水价3倍(即为5.94元/m³),第三阶梯居民用户月用水量20.8m³以上(不含20.8m³)。 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非居民用水基础供水价格调整为3.18元/m³、特种用水基础供水价格调整为14.88/m³,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文件规定,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严格实行定额管理,定额用水量可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新政办发〔2007〕105号)确定用水量分级标准。水量分为四档,一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基础水价;二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按基础水价的1倍征收;三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四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行更严格的加价标准,按照基础水价3倍 |
和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和县发改〔2025〕688号 | |
| 5 | 和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和田县疆润水务有限公司 | 国有企业 | 供热价格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居民、非居民 | 居民:20元/平方米 非居民:23元/平方米 | 和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于和田县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和县发改〔2025〕825号) | |
| 6 | 和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新疆阳光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国有企业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低保户、低收入户、下岗职工、公职人员、社会化人员 | 租金标准:和田市区低保户2元/平米,低收入户3元/平米,公职人员4.5元/平米,社会化人员6.5元/平米。城区区内低保户2元/平米,公职人员3元/平米,社会化人员4元/平米。 | 和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于同意上调和田县公租房租金标准的批复》和县政函〔2021〕504号 | |
| 7 | 和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新疆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国有企业 |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一、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上下浮动幅度的确认和调整 三、非普通住宅、非住宅及业主将普通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
一、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 按照物业服务标准等级分类收费,包括基准价格如下: 1、多层不带电梯普通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收取):一级基准价:0.5元/平方米·月;二级基准价:0.60/平方米·月;三级基准价:0.70元/平方米·月。 2、多层或带电梯普通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收取):一级基准价:1元/平方米·月;二级基准价:1.3元/平方米·月;三级基准价:1.5元/平方米·月。 多层物业小区各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在上下浮动10%的幅度内由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3、由单位或委托代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老旧住宅小区(包括单位家属院、房改房、保障性、集资住房、单位自建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小区,可参照执行。4.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二)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 住宅小区(含商住楼)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产权分类收费,包括基准价和上下浮动浮动;对非住宅户拥有的车位、车库实行市场调节价。 1、场地占用费:小型轿车按1元/车·天收取;小型以上车型按1.2元/车·天收取;停放在小区内指定位置的摩托车、两轮电瓶车停车占道费按照0.3元/车·天收取。 2、临时停车收费:在保证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前提下,临时停车按1小时内免费,超1小时按2元/车·时收取,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全天最高不超过6元/车。对临时停放的摩托车、两轮电瓶车不得收费。 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场地占用费和临时停车费的按30%报酬给企业,70%归业主所有可用住宅小区内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更新改造。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向全体业主一年一次公布实际收入与支出情况,否则不得收取。场地占用费浮动幅度均依据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年度停车服务满意率值相应下浮5%和上浮5%确定。 (三)其他收费 1、小区内生活垃圾清运费指导价为15元/户·月。房屋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应由业主自行清运,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2、代收的水、电等收费项目、收费以实际收费标准收取,不得多收、乱收,也不得以此胁迫业主强行交纳物业费。 二、上下浮动幅度的确认和调整 物业公共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由物业企业一年1-2次对小区内不低于80%的业主征求物业服务、停车服务满意率调查,物业服务、停车服务满意率测评值由所属社区组织进行审核确认,在小区公示七日后无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相应浮动幅度调整收费标准。如若未经依法协商调议价等相关程序,任何单位不得乱加价、乱收费,整个过程接受业主及市场监管局的监督。 三、非普通住宅、非住宅及业主将普通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
和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和田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和县发改〔2023〕761号 | |
| 8 | 和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和田美丽乡村环卫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 企业 | 生活垃圾处理及清运费价格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一、各乡镇垃圾转运收费标准 二、昆仑工业园区、经济新区垃圾转运收费标准 |
一、各乡镇垃圾转运收费标准 1.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农村居民3元/户/人/月(居住在乡镇范围农村); 2.政府机关、学校、医院厂区等企事业单位机关、企业等法人单位200-300元/吨(办公生产场所在乡镇内距离和田市垃圾处理场30公里内200元/吨,超10公里加50元/吨,以此类推)。 3.固定经营类商户,营业面积20㎡及以下20-30元/户/月、营业面积20㎡-50㎡40-50元/户/月、营业面积50㎡-100㎡60-70元/户/月、营业面职100㎡及以上80-100元/户/月; 4.室外零时摊点餐饮、零售业、其他服务业1-3元/立方米/日; 5.水果、蔬菜批发市场批发市场业主200-300元/吨; 6.集贸市场市场内外摆摊、门面商户㎡/元/日1-3元/立方米/元/日; 7.建筑垃圾所有单位、商户、居民200-300元/吨; 按垃圾填理场或者垃圾处理点距离来制定具体的标准; 二、昆仑工业园区、经济新区垃圾转运收费标准 1、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农村居民20元/户/月居住在园区内国区内各住宅小区 2、政府机关、学校、医院厂区等企事业单位机关、企业等法人单位200-300元/吨(办公生产场所在园区内距离和田市垃圾处理场30公里内200元/吨,每超10公里加50元/吨,以此类推) 3、固定经营类商户餐饮、零售业、其他服务业营业面积20㎡及以下20-30元/户/月、营业面积20㎡-50㎡40-50元/户/月、营业面积50㎡-100㎡60-70元/户/月、营业面积100㎡及以上80-100元/户/月(园区内所有固定门店商户按垃圾填埋场或者垃圾处理点距离来制定具体的标准,超过100㎡以上,每增加30㎡(含不足30㎡)每月加收20元,以此类推) 4、室外零时摊点餐饮、零售业、其他服务业1-3元/立方米/日 5、水果、蔬菜批发市场批发市场业主200-300元/吨 6、集贸市场市场内外摆摊、门面商户1-3元/立方米/日; 7、建筑垃圾所有单位、商户、居民200-300元/吨; 8、委托清运的垃圾所有单位、商户、居民200-300元/吨. 按垃圾填埋场或者垃圾处理点距离来制定具体的标准 |
和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于和田县各乡镇及昆仑工业园区、经济新区垃圾清运费价格批复》(和县发改〔2020〕19号) | |
| 9 | 和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和田县家和天然气有限公司 | 企业 | 管道燃气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1.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2.集中供暖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3.商业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4.工业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5.车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
1.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实行阶梯气价。 第一阶梯基础气价1.41元/立方米,第一阶梯居民炊事热水用户年用气量280立方米,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户年用气量1800立方米; 第二阶梯气价按基础气价1.2倍为1.69元/立方米,第二阶梯居民炊事热水用户年用气量280-360立方米,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户年用气量1800-3000立方米; 第三阶梯气价按基础气价1.5倍为2.1元/立方米,第三阶梯居民炊事热水用户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户年用气量3000立方米以上。 2.集中供暖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由现行1.29元/立方米调整至1.41元/立方米。 3.商业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由现行1.7元/立方米调整至2.3元/立方米。双方协商后可下浮执行。 4.工业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双方协商确定。 5.车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各燃气经营企业和加气站根据市场经营及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销售价格。 |
和田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和发改规〔2023]1号 | |
新公网安备653201026532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