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收费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现将我局不动产登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信息公示如下,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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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收费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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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登记种类 |
业务类型 |
分类 |
登记费(元/件) |
工本费(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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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首次登记 |
住宅类(含平房住宅类、与房屋配套的车位、车库、储藏室等) |
80 |
一本以上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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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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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类(含平房非住宅类) |
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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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地上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
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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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转移登记 |
转移登记 |
住宅类(含平房住宅类、与房屋配套的车位、车库、储藏室等) |
80 |
一本以上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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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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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类(含平房非住宅类) |
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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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地上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
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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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夫妻间转移 |
指的是夫妻转移。不含夫妻离婚 |
不收费 |
每本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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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抵押登记 |
首次登记 |
住宅类(含平房住宅类、与房屋配套的车位、车库、储藏室等) |
80 |
登记证明不收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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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
非住宅类(含平房非住宅类) |
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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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
无地上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
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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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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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变更登记 |
不收费 |
一本以上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登记证明免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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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更正登记 |
不收费 |
一本以上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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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补证、换证登记 |
不收费 |
一本以上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登记证明免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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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
不收费 |
每本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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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 |
不收费 |
每本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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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异议登记 |
异议登记设立 |
住宅类(含平房住宅类、与房屋配套的车位、车库、储藏室等) |
40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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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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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类(含平房非住宅类) |
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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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地上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
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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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异议登记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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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查封登记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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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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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 |
首次登记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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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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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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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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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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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耕地、草地、水城、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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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优惠减免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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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标准 |
登记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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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按照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
(1)不动产异议登记的;(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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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
(1)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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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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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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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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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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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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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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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城、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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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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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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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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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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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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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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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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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不动产登记费按件定额收取。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个不动产权利事项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2、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视为一件。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3、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4、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5、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6、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7、属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免收登记费。
收费对象:
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
1、按规定需由当事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
2、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
3、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5、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举报电话:0903-7881263
政策依据:
1.《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
2.《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5.《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19年第76号公告
6.《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和田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15日
新公网安备653201026532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