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 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和田县司法局 | 和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 证明不涉及居民住宅房产部分的,按受益额分段累加计收(最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 (1)受益额50万元(含)以下,收取0.8%,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部分,收取0.4%; (3)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部分,收取0.3%; (4)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0.1%; (5)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05%; (6)1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
政府制定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司法厅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
| 证明涉及居民住宅房产部分的,可按受益房产价值或者房产面积从低计收(单套居民住宅房产办理公证费用不得超过1万元)。 A.按受益房产价值分段累加计收: (1)受益额50万元(含)以下,收取0.5%; (2)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部分,收取0.4%; (3)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部分,收取0.3%; (4)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部分,收取0.2%; (5)300万元以上,收取0.1%。 B.按房产面积计收: 每平方米40元,农村农民自有住房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尾数部分,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 |
||||||||||
| 2 | 和田县司法局 | 和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遗赠抚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民事协议 | 200元/件 | 政府制定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司法厅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证明经济合同减半收取 |
| 3 | 和田县司法局 | 和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遗嘱 | 500元/件 | 政府制定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司法厅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 |
| 4 | 和田县司法局 | 和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自然人委托、声明、保证、承诺等单方法律行为 | 200元/件 | 政府制定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司法厅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 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
| 5 | 和田县司法局 | 和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选票、指纹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 150元/件 | 政府制定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司法厅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 |
| 6 | 和田县司法局 | 和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收养关系、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等 | 300元/件 | 政府制定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司法厅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 |
| 7 | 和田县司法局 | 和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经济合同 | 按标的额分段累加计收(最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 (1)标的额50万元(含)以下,收取0.15%,最低收费200元; (2)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0.1%; (3)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06%; (4)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部分,收取0.03%; (5)1亿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
政府制定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司法厅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 |
| 8 | 和田县司法局 | 和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转让协议 | 400元/件,涉及中小微企业的200元/件 | 政府制定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司法厅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证明经济合同收取 |
| 9 | 和田县司法局 | 和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 按债务总额分段累加计收(最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 (1)债务额100万元(含)以下,收取0.15%,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0.1%; (3)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06%; (4)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含)部分,收取0.03%; (5)5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6)另需出具执行证书的,减半收取,不足500元按500元收取。 |
政府制定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司法厅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 |
| 10 | 和田县司法局 | 和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证书、执照 | 150元/件 | 政府制定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司法厅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 |
| 11 | 和田县司法局 | 和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 | 150元/件 | 政府制定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司法厅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 |
| 12 | 和田县司法局 | 和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涉外公证书的译本与原本相符 | 150元/件 | 政府制定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司法厅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 |
| 13 | 和田县司法局 | 和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 | 150元/件 | 政府制定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司法厅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 |
| 14 | 和田县司法局 | 和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保全证据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保全证人证言、保全书证、保全邮寄送达、财产清点 | 协商,每件1000元起 具体按工作量、时间、复杂难易程度等协商收费,1小时内1000元,每超1小时加收100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 |
| 15 | 和田县司法局 | 和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保全证据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保全物证、保全视听资料、保全文书送达、保全电子证据、保全现状 | 协商,每件2000元起 按工作量、时间、复杂难易程度等协商收费,1小时内2000元,每超1小时加收100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 |
| 16 | 和田县司法局 | 和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保全证据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保全其他证据 | 参照相近的保全证据事项协商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 |
| 17 | 和田县司法局 | 和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现场监督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公司的设立大会、股东会、公司章程、决议等 | 协商,每件2000元起 按工作量、时间等协商收费,1小时内2000元,每超1小时加收100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 |
| 18 | 和田县司法局 | 和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现场监督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拍卖、招标、投标、开奖(评选) | 协商,每件2000元起 按工作量、时间等协商收费,1小时内2000元,每超1小时加收100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 |
| 19 | 和田县司法局 | 和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现场监督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招拍挂 | 协商,每件1000元起 按工作量、时间等协商收费,1小时内1000元,每超1小时加收100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 |
| 20 | 和田县司法局 | 和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现场监督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升学、派位(摇号、抽签)、其他监督 | 协商,每件2000元起 按工作量、时间等协商收费,1小时内2000元,每超1小时加收100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 |
| 21 | 和田县司法局 | 和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其他公证事项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法人委托、声明、保证、承诺等单方法律行为 | 不涉及财产处分、抵押的每件500元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 涉及财产处分、抵押的每件1000元 |
| 22 | 和田县司法局 | 和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其他公证事项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认领亲子 | 每件500元至1000元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 |
| 23 | 和田县司法局 | 和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法律事务类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提存、资金监管 | 按提存标的额/资金监管标的额的3%收取,最低500元起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 |
| 24 | 和田县司法局 | 和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法律事务类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设立抵押权 | 每件200元起,按复杂难易程度协商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 |
| 25 | 和田县司法局 | 和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法律事务类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保管财产、物品、文书(非遗嘱/遗赠) | 每月100元-500元(不足1月按月计费)。利用银行保险箱费用或仓储费等费用另计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 根据所需保管物品价值、占用面积等协商收费 |
| 26 | 和田县司法局 | 和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法律事务类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代书(审查修改)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 委托、声明、保证、承诺等每件50元-100元;合同(协议)遗嘱等每件300元-500元。按工作量、复杂、难易程度协商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 |
| 27 | 和田县司法局 | 和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法律事务类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遗嘱/遗赠保管 | 每件每年100元(不足1年按年计)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 租用银行保全箱费用另计 |
| 28 | 和田县司法局 | 和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法律事务类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公证法律咨询 | 涉及财产的每小时200元起,不涉及财产的每小时100元起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 简单的口头咨询免费 |
| 29 | 和田县司法局 | 和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法律事务类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遗嘱信托 | 协商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 |
| 30 | 和田县司法局 | 和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法律事务类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遗产管理人、医疗遗嘱、遗嘱检认 | 每件1000元起,按复杂、难易程度协商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 |
| 31 | 和田县司法局 | 和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司法辅助业务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参与调解、参与取证、参与送达、其他司法辅助事务 | 每件200元起,按照工作量、时间复杂难易程度等协商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 |
| 32 | 和田县司法局 | 和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司法辅助业务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参与保全、参与执行 | 参照保全证据公证收费标准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 |
| 33 | 和田县司法局 | 和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其他法律服务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法律意见书、公证法律顾问、法律服务 | 每件1000元起,按照工作量、时间复杂难易程度等协商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 |
| 34 | 和田县司法局 | 和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其他法律服务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代办不动产等转移登记 | 每件500元起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 |
| 35 | 和田县司法局 | 和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其他法律服务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代办认证 | 法人200元,自然人100元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 |
| 36 | 和田县司法局 | 和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其他法律服务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专项核实、调查;上门办证 | 申请人举证困难。由公证机构核实调查的,依托数据共享查询的每件100元;在和田县城内核实调查的每件150元起;上门办证费:本辖区各乡镇每件200元起;本县辖区以外及其他县市每件300元起。本地区外其他地(州)每件1000元起。上门办证费参照调查核实费用:上门送证费每件100元。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 |
| 37 | 和田县司法局 | 和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其他法律服务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视频会见”办证 | 每件500元起,按照工作量、时间复杂难易程度等协商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 |
| 38 | 和田县司法局 | 和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其他法律服务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零接触办证 | 每件800元起,按照工作量、时间复杂难易程度等协商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 |
| 39 | 和田县司法局 | 和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其他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查阅公证档案费 | 每本案卷100元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 |
| 40 | 和田县司法局 | 和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其他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翻译费 | 公证书以及其他文书(包括公证书所证明的文件)需由专业翻译公司翻译的,事先告知并经申请人确认后,由申请人按照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 |
| 41 | 和田县司法局 | 和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其他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公证事项摄像、刻盘、冲印照片费 | 公证人员自行摄像、拍照的免费,公证处光盘刻录费每张30元,打印照片每张2元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 |
| 42 | 和田县司法局 | 和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其他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公证书副本费 | 每本30元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 |
| 43 | 和田县司法局 | 和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其他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复印费 | A4每张1元,A3每张2元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 |
| 44 | 和田县司法局 | 和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其他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公证书副本邮寄费 | 按照公证协会标准,如调整按调整标准收取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 |
| 45 | 和田县司法局 | 和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其他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出具存款查询函 | 每件100元起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 |
| 注 | 1 | 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公证服务收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公证机构提供不属于《目录》或当事人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服务事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证机构在统筹服务成本、风险负担、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基础上,与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 ||||||||
| 2 | 公证机构按照当事人要求,委托第三方为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检验检测、评估、翻译、译文校对、邮寄等服务,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 |||||||||
| 3 | 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费用。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属于《目录》中相关业务时,费用减免70%。对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有关和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费用减免50%。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按规定减收或免收公证服务费用。 | |||||||||
新公网安备653201026532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