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县2026年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日期:2026-01-15 19:00  来源:和田县发改委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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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县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6年)
序号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1 供水 一、城市供排水收费项目 居民用水 第一阶梯基础水价1.98元/m³,第一阶梯居民用户月用水量10.4m³/户/月以内(含10.4m³);第二阶梯水价按基础水价1.5倍(即为2.97元/m³),第二阶梯居民用户月用水量10.4-20.8m³;第三阶梯水价按基础水价3倍(即为5.94元/m³),第三阶梯居民用户月用水量20.8m³以上(不含20.8m³)。 《关于和田县调整城镇供水价格的通知》(和县发改〔2025〕688号 授权的县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 随水征收污水处理费及水资源税。
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 非居民用水基础供水价格调整为3.18元/m³、特种用水基础供水价格调整为14.88/m³,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文件规定,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严格实行定额管理,定额用水量可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新政办发〔2007〕105号)确定用水量分级标准。水量分为四档,一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基础水价;二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按基础水价的1倍征收;三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四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行更严格的加价标准,按照基础水价3倍征收。 授权的县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
2 二、农村饮用水收费项目 居民用水 第一档水量(月用水量2.6/人以内)价格按照基础水价执行;第二档水量(2.6/人<月用水量5.2/人)价格按照基础水价的1.5倍执行;第三档水量(月用水量>5.2/人以上)价格按照基础水价的3倍执行。即:第一档水价2元/立方米,第二档水价3元/立方米,第三档水价6元/立方米。 《关于和田县农村饮用水价格调整的通知》(和县发改规〔2025〕1号) 授权的县人民政府 水利部门
非居民用水等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文件,一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基础水价;二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按基础水价的1倍征收;三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四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定额用水量可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新政办发〔2007〕105号)确定用水量分级标准。即:非居民用水第一档水价2.5元/立方米,第二档水价5元/立方米,第三档水价7.5元/立方米,第四档1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第一档水价5元/立方米,第二档水价10元/立方米,第三档水价15元/立方米,第四档水价20元/立方米。
3 三、水利工程农业供水收费项目 粮食作物用水 粮粮食作物水价0.0932元/立方米 关于和田县农业供水价格调整的通知(和县发改规〔2025〕2号 授权的县人民政府 水利部门
经济作物用水(含水产养殖用水) 经济作物及水产养殖水价0.1189元/立方米 授权的县人民政府 水利部门
末级渠系维护费 常规灌溉0.0287元/立方米、高效节水灌溉0.0487元/立方米,均下浮不限。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以不高于政府指导价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并报县发改部门和水利部门后执行。 和田县水利会同县发改、农村农业、财政部门 水利部门
4 供热 供热价格 居民 20元/平方米 《关于和田县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和县发改〔2025〕825号 授权的县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
非居民 23元/平方米
5 交通运输 停车场服务价格 一、微型、轻型载客车,微型、轻型载货车:停车不足30分钟免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含1小时),按1小时计算,2.00元/小时;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停放超过8小时,按一天计算,最高6元/天。
二、摩托车(含客货两用三轮车、电瓶车):停车不计时1.00元/次。
三、自行车:停车免费。
《关于对和田县经济新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和县发改〔2020〕64号) 授权的县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
7 环境保护 生活垃圾处理及清运费价格收费项目 各乡镇垃圾转运收费标准 1.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农村居民3元/户/人/月(居住在乡镇范围农村);
2.政府机关、学校、医院厂区等企事业单位机关、企业等法人单位200-300元/吨(办公生产场所在乡镇内距离和田市垃圾处理场30公里内200元/吨,超10公里加50元/吨,以此类推)。
3.固定经营类商户,营业面积20
及以下20-30元/户/月、营业面积20-5040-50元/户/月、营业面积50-10060-70元/户/月、营业面职100及以上80-100元/户/月;
4.室外零时摊点餐饮、零售业、其他服务业1-3元/立方米/日;
5.水果、蔬菜批发市场批发市场业主200-300元/吨;
6.集贸市场市场内外摆摊、门面商户
/元/日1-3元/立方米/元/日;
7.建筑垃圾所有单位、商户、居民200-300元/吨;
按垃圾填理场或者垃圾处理点距离来制定具体的标准;



《关于和田县各乡镇及昆仑工业园区、经济新区垃圾清运费价格批复》(和县发改〔2020〕19号) 授权的县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
昆仑工业园区、经济新区垃圾转运收费标准 1、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农村居民20元/户/月居住在园区内国区内各住宅小区
2、政府机关、学校、医院厂区等企事业单位机关、企业等法人单位200-300元/吨(办公生产场所在园区内距离和田市垃圾处理场30公里内200元/吨,每超10公里加50元/吨,以此类推)
3、固定经营类商户餐饮、零售业、其他服务业营业面积20
及以下20-30元/户/月、营业面积20-5040-50元/户/月、营业面积50-10060-70元/户/月、营业面积100及以上80-100元/户/月(园区内所有固定门店商户按垃圾填埋场或者垃圾处理点距离来制定具体的标准,超过100以上,每增加30(含不足30)每月加收20元,以此类推)
4、室外零时摊点餐饮、零售业、其他服务业1-3元/立方米/日
5、水果、蔬菜批发市场批发市场业主200-300元/吨
6、集贸市场市场内外摆摊、门面商户1-3元/立方米/日;
7、建筑垃圾所有单位、商户、居民200-300元/吨;
8、委托清运的垃圾所有单位、商户、居民200-300元/吨.
按垃圾填埋场或者垃圾处理点距离来制定具体的标准
住建部门
8 污水处理费 居民污水处理费 居民污水处理费0.4元/立方米 《关于和田县调整城镇供水价格的通知》(和县发改〔2025〕688号 授权的县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
非居民、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 非居民污水处理费为0.6元/立方米,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为1元/立方米
9 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项目 一、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
按照物业服务标准等级分类收费,包括基准价格如下:
1、多层不带电梯普通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收取):一级基准价:0.5元/平方米·月;二级基准价:0.60/平方米·月;三级基准价:0.70元/平方米·月。
2、多层或带电梯普通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收取):一级基准价:1元/平方米·月;二级基准价:1.3元/平方米·月;三级基准价:1.5元/平方米·月。
多层物业小区各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在上下浮动10%的幅度内由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3、由单位或委托代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老旧住宅小区(包括单位家属院、房改房、保障性、集资住房、单位自建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小区,可参照执行。
4.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二)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
住宅小区(含商住楼)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产权分类收费,包括基准价和上下浮动浮动;对非住宅户拥有的车位、车库实行市场调节价。
1、场地占用费:小型轿车按1元/车·天收取;小型以上车型按1.2元/车·天收取;停放在小区内指定位置的摩托车、两轮电瓶车停车占道费按照0.3元/车·天收取。
2、临时停车收费:在保证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前提下,临时停车按1小时内免费,超1小时按2元/车·时收取,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全天最高不超过6元/车。对临时停放的摩托车、两轮电瓶车不得收费。
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场地占用费和临时停车费的按30%报酬给企业,70%归业主所有可用住宅小区内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更新改造。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向全体业主一年一次公布实际收入与支出情况,否则不得收取。场地占用费浮动幅度均依据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年度停车服务满意率值相应下浮5%和上浮5%确定。
(三)其他收费
1、小区内生活垃圾清运费指导价为15元/户·月。房屋装修期间产生是建筑垃圾应由业主自行清运,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2、代收的水、电等收费项目、收费以实际收费标准收取,不得多收、乱收,也不得以此胁迫业主强行交纳物业费。
二、上下浮动幅度的确认和调整
物业公共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由物业企业一年1-2次对小区内不低于80%的业主征求物业服务、停车服务满意率调查,物业服务、停车服务满意率测评值由所属社区组织进行审核确认,在小区公示七日后无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相应浮动幅度调整收费标准。如若未经依法协商调议价等相关程序,任何单位不得乱加价、乱收费,整个过程接受业主及市场监管局的监督。
三、非普通住宅、非住宅及业主将普通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和田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和县发改〔2023〕761号 授权的县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
10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保障性住房租金 租金标准:和田市区低保户2元/平米,低收入户3元/平米,公职人员4.5元/平米,社会化人员6.5元/平米。园区内低保户2元/平米,公职人员3元/平米,社会化人员4元/平米。 《关于同意上调和田县公租房租金标准的批复》和县政函〔2021〕504号 授权的县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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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县2026年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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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县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6年)
序号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1 供水 一、城市供排水收费项目 居民用水 第一阶梯基础水价1.98元/m³,第一阶梯居民用户月用水量10.4m³/户/月以内(含10.4m³);第二阶梯水价按基础水价1.5倍(即为2.97元/m³),第二阶梯居民用户月用水量10.4-20.8m³;第三阶梯水价按基础水价3倍(即为5.94元/m³),第三阶梯居民用户月用水量20.8m³以上(不含20.8m³)。 《关于和田县调整城镇供水价格的通知》(和县发改〔2025〕688号 授权的县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 随水征收污水处理费及水资源税。
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 非居民用水基础供水价格调整为3.18元/m³、特种用水基础供水价格调整为14.88/m³,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文件规定,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严格实行定额管理,定额用水量可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新政办发〔2007〕105号)确定用水量分级标准。水量分为四档,一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基础水价;二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按基础水价的1倍征收;三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四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行更严格的加价标准,按照基础水价3倍征收。 授权的县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
2 二、农村饮用水收费项目 居民用水 第一档水量(月用水量2.6/人以内)价格按照基础水价执行;第二档水量(2.6/人<月用水量5.2/人)价格按照基础水价的1.5倍执行;第三档水量(月用水量>5.2/人以上)价格按照基础水价的3倍执行。即:第一档水价2元/立方米,第二档水价3元/立方米,第三档水价6元/立方米。 《关于和田县农村饮用水价格调整的通知》(和县发改规〔2025〕1号) 授权的县人民政府 水利部门
非居民用水等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文件,一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基础水价;二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按基础水价的1倍征收;三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四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定额用水量可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新政办发〔2007〕105号)确定用水量分级标准。即:非居民用水第一档水价2.5元/立方米,第二档水价5元/立方米,第三档水价7.5元/立方米,第四档1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第一档水价5元/立方米,第二档水价10元/立方米,第三档水价15元/立方米,第四档水价20元/立方米。
3 三、水利工程农业供水收费项目 粮食作物用水 粮粮食作物水价0.0932元/立方米 关于和田县农业供水价格调整的通知(和县发改规〔2025〕2号 授权的县人民政府 水利部门
经济作物用水(含水产养殖用水) 经济作物及水产养殖水价0.1189元/立方米 授权的县人民政府 水利部门
末级渠系维护费 常规灌溉0.0287元/立方米、高效节水灌溉0.0487元/立方米,均下浮不限。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以不高于政府指导价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并报县发改部门和水利部门后执行。 和田县水利会同县发改、农村农业、财政部门 水利部门
4 供热 供热价格 居民 20元/平方米 《关于和田县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和县发改〔2025〕825号 授权的县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
非居民 23元/平方米
5 交通运输 停车场服务价格 一、微型、轻型载客车,微型、轻型载货车:停车不足30分钟免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含1小时),按1小时计算,2.00元/小时;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停放超过8小时,按一天计算,最高6元/天。
二、摩托车(含客货两用三轮车、电瓶车):停车不计时1.00元/次。
三、自行车:停车免费。
《关于对和田县经济新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和县发改〔2020〕64号) 授权的县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
7 环境保护 生活垃圾处理及清运费价格收费项目 各乡镇垃圾转运收费标准 1.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农村居民3元/户/人/月(居住在乡镇范围农村);
2.政府机关、学校、医院厂区等企事业单位机关、企业等法人单位200-300元/吨(办公生产场所在乡镇内距离和田市垃圾处理场30公里内200元/吨,超10公里加50元/吨,以此类推)。
3.固定经营类商户,营业面积20
及以下20-30元/户/月、营业面积20-5040-50元/户/月、营业面积50-10060-70元/户/月、营业面职100及以上80-100元/户/月;
4.室外零时摊点餐饮、零售业、其他服务业1-3元/立方米/日;
5.水果、蔬菜批发市场批发市场业主200-300元/吨;
6.集贸市场市场内外摆摊、门面商户
/元/日1-3元/立方米/元/日;
7.建筑垃圾所有单位、商户、居民200-300元/吨;
按垃圾填理场或者垃圾处理点距离来制定具体的标准;



《关于和田县各乡镇及昆仑工业园区、经济新区垃圾清运费价格批复》(和县发改〔2020〕19号) 授权的县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
昆仑工业园区、经济新区垃圾转运收费标准 1、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农村居民20元/户/月居住在园区内国区内各住宅小区
2、政府机关、学校、医院厂区等企事业单位机关、企业等法人单位200-300元/吨(办公生产场所在园区内距离和田市垃圾处理场30公里内200元/吨,每超10公里加50元/吨,以此类推)
3、固定经营类商户餐饮、零售业、其他服务业营业面积20
及以下20-30元/户/月、营业面积20-5040-50元/户/月、营业面积50-10060-70元/户/月、营业面积100及以上80-100元/户/月(园区内所有固定门店商户按垃圾填埋场或者垃圾处理点距离来制定具体的标准,超过100以上,每增加30(含不足30)每月加收20元,以此类推)
4、室外零时摊点餐饮、零售业、其他服务业1-3元/立方米/日
5、水果、蔬菜批发市场批发市场业主200-300元/吨
6、集贸市场市场内外摆摊、门面商户1-3元/立方米/日;
7、建筑垃圾所有单位、商户、居民200-300元/吨;
8、委托清运的垃圾所有单位、商户、居民200-300元/吨.
按垃圾填埋场或者垃圾处理点距离来制定具体的标准
住建部门
8 污水处理费 居民污水处理费 居民污水处理费0.4元/立方米 《关于和田县调整城镇供水价格的通知》(和县发改〔2025〕688号 授权的县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
非居民、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 非居民污水处理费为0.6元/立方米,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为1元/立方米
9 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项目 一、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
按照物业服务标准等级分类收费,包括基准价格如下:
1、多层不带电梯普通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收取):一级基准价:0.5元/平方米·月;二级基准价:0.60/平方米·月;三级基准价:0.70元/平方米·月。
2、多层或带电梯普通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收取):一级基准价:1元/平方米·月;二级基准价:1.3元/平方米·月;三级基准价:1.5元/平方米·月。
多层物业小区各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在上下浮动10%的幅度内由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3、由单位或委托代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老旧住宅小区(包括单位家属院、房改房、保障性、集资住房、单位自建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小区,可参照执行。
4.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二)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
住宅小区(含商住楼)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产权分类收费,包括基准价和上下浮动浮动;对非住宅户拥有的车位、车库实行市场调节价。
1、场地占用费:小型轿车按1元/车·天收取;小型以上车型按1.2元/车·天收取;停放在小区内指定位置的摩托车、两轮电瓶车停车占道费按照0.3元/车·天收取。
2、临时停车收费:在保证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前提下,临时停车按1小时内免费,超1小时按2元/车·时收取,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全天最高不超过6元/车。对临时停放的摩托车、两轮电瓶车不得收费。
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场地占用费和临时停车费的按30%报酬给企业,70%归业主所有可用住宅小区内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更新改造。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向全体业主一年一次公布实际收入与支出情况,否则不得收取。场地占用费浮动幅度均依据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年度停车服务满意率值相应下浮5%和上浮5%确定。
(三)其他收费
1、小区内生活垃圾清运费指导价为15元/户·月。房屋装修期间产生是建筑垃圾应由业主自行清运,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2、代收的水、电等收费项目、收费以实际收费标准收取,不得多收、乱收,也不得以此胁迫业主强行交纳物业费。
二、上下浮动幅度的确认和调整
物业公共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由物业企业一年1-2次对小区内不低于80%的业主征求物业服务、停车服务满意率调查,物业服务、停车服务满意率测评值由所属社区组织进行审核确认,在小区公示七日后无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相应浮动幅度调整收费标准。如若未经依法协商调议价等相关程序,任何单位不得乱加价、乱收费,整个过程接受业主及市场监管局的监督。
三、非普通住宅、非住宅及业主将普通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和田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和县发改〔2023〕761号 授权的县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
10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保障性住房租金 租金标准:和田市区低保户2元/平米,低收入户3元/平米,公职人员4.5元/平米,社会化人员6.5元/平米。园区内低保户2元/平米,公职人员3元/平米,社会化人员4元/平米。 《关于同意上调和田县公租房租金标准的批复》和县政函〔2021〕504号 授权的县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