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否 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备注 |
交通服务收费 |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各县市收费标准为:墨玉县、和田县、和田市、策勒县微型、轻型载客车、微型、轻型载货车,停车不足30分钟免费;超过30分钟,按1小时的计算,2元/小时,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停放超过8小时的,按一天计算,最高6元/天。于田县、民丰县机动车辆停车不足30分钟的免费;30分钟-1小时2元; 1小时-5小时5元;停放超过5小时的,按一天计算(24小时),最高10元/天(24小时)。皮山县机动车辆停车不足30分钟的免费,满30分钟2元,每增加 1小时加收1元,停放超过3小时的,按一天计算(24小时),最高5元/天(24小时)。和田县、和田市摩托车(含客货两用三轮车、电瓶车):停车不计时1.00元/次 。其他县均为免费停放。免收范围:农用运输车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军车(含武警、巡逻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和殡葬车、自行车免费停放。 |
洛发改物价〔2020〕20号、和市发改〔2017〕191号、民发改字〔2020〕58号、于发改价函〔2020〕2号、策发改〔2019〕429号、皮发改物价〔2020〕4号、和县发改〔2021〕64号 |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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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
拖车费 |
1、清障车将车辆拖曵至原停放地10公里以内的按被服务对象划分:载重量在30吨以内(含30吨)的大车每车次200元;载重量在30吨至45吨(含45吨)的大车每车次250元;载重量在45吨以上的大车每车次300元;小车每车次150元。 |
和发改物价〔2013〕17号 |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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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
1、车辆外部清洗费:大型车25元/次、中型车20元/次、小型车15元/次;2、车厢内清洁费:大型车35元/次、中型车30元/次、小型车15元/次;3、车辆停放费:大型车白天15元/天、夜间20元/天;中型车白天15元/天、夜间20元/天;小型车白天10元/天、夜间15元/天,非营运车白天40元/天,夜间40元/天,货车白天40元/天、夜间40元/天,生活小轿车白天15元/天、夜间20元/天。4、车辆加水费:热水5元/次、冷水3元/次;5、车辆保温费:各类车50元/天,客运站提供保温车房; |
和发改物价〔2013〕36号 |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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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
1、行包托运变更手续费:旅客在行包起运前,要求取消或者变更托运地点,客运站按票次核收5元行包托运变更手续费;2、行包装卸费:客运站为旅客装卸行包,按3元/件次计收,单件重量超过30公斤按7元计收;3、行包保管费:5元/件·天,对由于旅客原因未及时提取的行李收取;4、小件物品寄存费:单件重量在20公斤以下的每件每天按不超过4元收取,单件重量超过20公斤的每件每天按不超过6元收取;5、行李打包费:10元/件,按照旅客的要求需要打包的行李收取。 |
和发改物价〔2013〕36号 |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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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四、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
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0-1元/立方米。 |
洛发改物价〔2021〕3号、和市发改物价〔2019〕6号、皮发改物价〔2022〕1号、于政办发〔2021〕16号、墨发改物价〔2020〕2号 |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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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
城市非居民污水处理费:0-1.4元/立方米。 |
洛发改物价〔2021〕3号、和市发改物价〔2019〕6号、皮发改物价〔2022〕1号、于政办发〔2021〕16号、墨发改物价〔2020〕2号、策发改规〔2023〕1号 |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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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按用水量计:0.4元/立方米(和田市) |
和市发改〔2021〕3号 |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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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按用水量计:0.4元/立方米(和田市) |
和市发改〔2021〕3号 |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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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六、住房物业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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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收费标准: |
洛政发〔2020〕64号、和市发改物价〔2022〕5号、民发改字〔2020〕215号、皮发改物价〔2022〕2号、于发改价函〔2020〕4号、墨政办规〔2022〕3号、和县发改〔2021〕65号 |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
住建部门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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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危险废物处置费 |
医疗废物处置费 |
1、一级以上(含一级)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最高按2.00元/床/日收取,床位数以卫生行政部门核定数为准。2、对产生医疗废物较少的精神病医院、疗养院最高按1.00元/床/日收取。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按规模等级收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站(达到一级医疗机构的除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卫生所、医疗室、个体诊所收费标准最高按375元/月;采血机构收费标准最高按150元/月;村卫生室收费标准最高按75元/月。4、处置企业与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按月结算。 |
和发改物价〔2017〕26号 |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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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3年5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