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县水利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
依据、标准
和田县水利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有2项: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下面将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公示如下:
一、水资源费收费依据及标准
水资源费收费依据及标准:《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财 政 厅文件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水 利 厅
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
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
的通知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水利局:
为促进我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的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新党发〔2011〕2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的要求,经自治区党委财经领导小组2015年第四次会议和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主要分为城市(镇)公共自来水、非农业用水、农业灌溉、石油天然气开采取用水以及农村生活、养殖、公共事业取用水五类,并对各类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做如下调整:
1. 城市(镇)公共自来水水资源费标准
I区和II区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0.12元/立方米和0.09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分别为0.06元/立方米和0.05元/立方米。
2. 非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标准
(1) 城市(镇)生活、绿化和公用事业等自备水源标准按城市(镇)公共自来水水资源费的2倍核定。
(2)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I区和II区
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1.20元/立方米和1.00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
(3)洗车、生产矿泉水、纯净水、酒类、饮料等行业自
备水源地标准按城市(镇)范围内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的4倍核定;高尔夫球场、高档洗浴等行业自备水源标准按城市(镇)范围内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的8倍核定。
(4)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I区和II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0.5元/立方米和0.4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
3、石油天然气开采水资源费全疆采用统一标准,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为3.6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标准的50%核定。
其他类别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具体详见附件。
二、根据现行规定,由水利工程供水的,其水价中应当包含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由供水管理单位缴纳:自备水源的水资源费由取用水单位直接缴纳;对非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农民30年承包土地灌溉直接取用地下水的,限额以内用水免征水资源费,限额以外用水或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的征收水资源费;对非30年承包土地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全面征收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农业生产用水的,暂免征收永资源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直流冷却用水,电站单独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三、各地要结合水价水权综合改革工作,在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时,应将水资源费按照新的标准尽快核进供水价格中。
四、新的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仍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28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非税〔2010〕3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各地发展改革、财政、水利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的实施工作,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农标准执行。结合自治区正在实施的土地管理改革,文好“三条红线”政策、确保水资源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我。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科学评估水资源费调整效果,确保我区支柱产业不因水资源费调整导致就争力下降。积极加强宣传引导,确保各地农民特别是南疆地区农民的正常用水利益不受大的影响,把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对社会的影响降到最低。随时监测,掌握动态变化、出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反馈。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表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水利厅
2015年8月29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办公室
2015年8月29日印发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表
单元:元/立方米
区分 |
I区 |
II区 |
|||
水源类别 |
地表水 |
地下水 |
地表水 |
地下水 |
|
城市(镇)公共自来水 |
0.06 |
0.12 |
0.05 |
0.09 |
|
自备水源 |
城市(镇)生活、绿化和公用事业等 |
0.12 |
0.24 |
0.10 |
0.18 |
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等 |
0.60 |
1.20 |
0.50 |
1.00 |
|
洗车、矿泉水、纯净水、酒类、饮料等行业 |
2.40 |
4.80 |
2.00 |
4.00 |
|
高尔夫球场、高档洗浴 |
4.80 |
9.60 |
4.00 |
8.00 |
|
30年承包土地农业用水 |
0.03 |
0.05 |
0.02 |
0.03 |
|
水利工程供水 |
非农业用水 |
0.25 |
0.50 |
0.20 |
0.40 |
30年承包土地农业用水 |
0.007 |
0.014 |
0.005 |
0.01 |
|
非30年承包土地农业用水 |
0.16 |
0.40 |
0.16 |
0.40 |
|
农村生活、养殖和公用事业 |
0.03 |
0.05 |
0.02 |
0.03 |
|
石油天然气开采 |
1.80 |
3.60 |
1.80 |
3.60 |
备注:
1.水力发电贯流水和火力发电直流冷却用水水资源费标准为0.004元/千瓦时;水力发电融冰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为0.2元/立方米。
2.育苇按每吨芦苇20元征收水资源费。
3.地源热泵系统实现全部回灌的,收费水量按实际取用
量的20%核定,执行自备水源工业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未全部回灌的,其水量在实际取用水量20%的基础上另加未回灌水量。
4.卤水提取盐类矿物质按取用卤水量的10%计算收费水量,执行自备水源工业地表水水资源费标准。
5.利用湖泊、水库、河流水域从事水产养殖,按水产品产值的2%计收水资源费;从事游艇、漂流等经营性水上活动的,按水上活动收入的5%计收水资源费。
6.矿井外排水按自备水源工业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的50%计征;取用矿井水,按自备水源工业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的20%计征。
7.取用地热水的水资源费标准为3.0元/立方米。
8.化工、钢铁、造纸、采矿(含选矿)、电解铝、印染、焦化行业等按自备水源工业水资源费标准提高30%征收。
9.从事农副产品加工行业按自备水源工业水资源费标准降低30%征收。
10.城市(镇)公共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内的自备水源,按自备水源同行业水资源费标准的2倍征收。
11.非农业取用超采区地下水按自备水源同行业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的2倍征收,农业用水按相应标准征收。
12.水资源费标准按区域分为两个分区:
1区指:乌鲁木齐市、昌吉州、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博州、船密地区、吐鲁番地区、伊犁州的奎屯市、塔城地区的乌苏市、沙鸿县。
II区指:伊犁州(奎屯市除外)、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乌苏市、沙湾县除外)、巴州、阿克苏地区、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依据及标准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依据及标准:《关于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财 政 厅文件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水 利 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财 政 厅文件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水 利 厅
新发改规{2021}12号
关于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
为规范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永久占地面积计算(超过2000平方米的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永久占地面积计算(超过400平方米的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1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各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认真落实非税收入管理、经费使用和收费公示等要求,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市场监管、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水土保持补偿费收支情况报自治区水利厅汇总后,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四、上述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和田县水利局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