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县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目录

日期:2026-06-05 15:38  来源:和田县科学技术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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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所属部门)
承办
机构(实施主体)
实施层级
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 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1999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教育、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和田县科学技术局 和田县科学技术局 县
级
负责本级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负责本级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擅自更改违规处理种类、幅度的。
6.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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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所属部门)
承办
机构(实施主体)
实施层级
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 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1999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教育、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和田县科学技术局 和田县科学技术局 县
级
负责本级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负责本级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擅自更改违规处理种类、幅度的。
6.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