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做好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由县农机局和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农机局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落实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在申请人多于当年能够享受补贴的人数时,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身上,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四条 补贴对象是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五条 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
第六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是自治区范围内根据粮棉等大宗作物和畜牧业、林果业、设施农业、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关键环节需要,确定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大类38个小类124个品目。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
第七条 根据自治区下达的项目指南,组织编制《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报地区农机局。《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实施区域、补贴机具种类和规格、补贴标准、补贴机具数量、补贴资金结算方式等。
经自治区批复下达的《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报自治区审批。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
第八条 农机局通过媒体及乡村张榜等形式,向农民公布补贴机具的种类、补贴金额、优先补贴条件等。
第九条 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政府向县级农机局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批表。
农机局根据《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经公示后,农民可自主购机,全价购机后,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
第十条 购机者(农民)向农机局提出结算申请。农机局、财政局对购机情况核实无误后,将结算补贴资金打入农民卡中。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财政局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农机局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农机局及时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核对、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等。
第十四条 农机局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十五条 农机局会同财政局在当年11月底前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财政兑付情况及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自治区农机局和地区农机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