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投诉举报制度

日期:2016-12-02 18:33  来源:和田县农机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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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农机局和财政厅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按照《和田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投诉举报制度》,结合和田县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农机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受理群众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信访、举报或投诉,及时办理上级批转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条人  民群众认为农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农机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或上级农机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一)不履行农机购置补贴监督管理职责,行政不作为的;

(二)在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时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

(三)不按规定公开补贴政策信息,在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中乱收费以及“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  人民群众认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经销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农机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投诉举报:

(一)不具备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资质条件的;

(二)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

(三)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中违反“三包”等售后服务规定的;

(四)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条  人民群众认为补贴对象或其他组织和个人有些列情形的,可以向农机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一)补贴对象两年内擅自转买或倒卖补贴机具的;

(二)补贴对象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空套国家补贴资金或套用他人身份享受补贴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农机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并在办公场所或有关媒体、网站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号码、邮箱地址,指派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含主管部门和领导批转、批示的投诉举报案件等),经单位领导批示后,应按领导批示直接办理,或转交有关农机管理部门办理。

第七条  农机管理部门办理投诉举报案件原则上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投诉举报案件或涉及多个单位以及情况复杂的投诉举报案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缓,但一般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要按急件、急事办理。

第八条  接受交办投诉举报案件的农机管理部门,应当认真负责进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交办部门。上级农机管理部门对转交下级农机管理部门办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应负责催报办理的结果,并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署名投诉举报以及投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将办理的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虽未要求答复,但有条件通知的,也应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九条  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投诉举报登记报告制度,每半年向上级农机管理部门报告一次受理投诉举报的办理情况,重大投诉举报的案件必须专题报告。

第十条  在办理投诉举报案件中,农机管理部门及其负责办理投诉举报工作的人员存在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和田县农牧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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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投诉举报制度

时间:2016-12-02 18:33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农机局和财政厅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按照《和田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投诉举报制度》,结合和田县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农机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受理群众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信访、举报或投诉,及时办理上级批转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条人  民群众认为农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农机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或上级农机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一)不履行农机购置补贴监督管理职责,行政不作为的;

(二)在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时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

(三)不按规定公开补贴政策信息,在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中乱收费以及“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  人民群众认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经销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农机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投诉举报:

(一)不具备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资质条件的;

(二)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

(三)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中违反“三包”等售后服务规定的;

(四)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条  人民群众认为补贴对象或其他组织和个人有些列情形的,可以向农机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一)补贴对象两年内擅自转买或倒卖补贴机具的;

(二)补贴对象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空套国家补贴资金或套用他人身份享受补贴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农机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并在办公场所或有关媒体、网站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号码、邮箱地址,指派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含主管部门和领导批转、批示的投诉举报案件等),经单位领导批示后,应按领导批示直接办理,或转交有关农机管理部门办理。

第七条  农机管理部门办理投诉举报案件原则上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投诉举报案件或涉及多个单位以及情况复杂的投诉举报案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缓,但一般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要按急件、急事办理。

第八条  接受交办投诉举报案件的农机管理部门,应当认真负责进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交办部门。上级农机管理部门对转交下级农机管理部门办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应负责催报办理的结果,并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署名投诉举报以及投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将办理的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虽未要求答复,但有条件通知的,也应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九条  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投诉举报登记报告制度,每半年向上级农机管理部门报告一次受理投诉举报的办理情况,重大投诉举报的案件必须专题报告。

第十条  在办理投诉举报案件中,农机管理部门及其负责办理投诉举报工作的人员存在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和田县农牧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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