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实施
责任制实施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切实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制,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建立健全覆盖全县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责任追究制,明确要求,细化任务,层层落实责任。
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部门及个人责任追究
(一)对在购机补贴工作中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群众意见大,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在全系统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报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暂缓执行补贴工作。
(二)对在购机补贴工作中违规操作的责任人,建议调离本岗位,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议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三)对在购机补贴工作中存在行贿、受贿、索贿、套取国家资金的个人,建议相关组织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的视其情节按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相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生产企业及经销商的责任追究
生产企业及经销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自治区农机局并建议取消其所有产品在本县的补贴资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的配置供货,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给农民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二)存在批量质量事故处理不当的;
(三)供货和售后服务不及时,严重影响购机者正常作业的;
(四)不履行价格承诺,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强迫或引诱农民购买配件经制止拒不改正;
(五)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政策的,通过不正当手段促销,引导农民购机的;
(六)套取国家购机补贴资金的;
(七)不按规定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经营农机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产品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的;
(八)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档案不健全经劝告拒不改正的。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所涉及产品的补贴手续,追缴其骗取、套取的补贴资金;性质恶劣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组织或参与倒卖补贴机具,套取补贴资金的;
(二)以虚假购机信息,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回收补贴机具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
四、购机户的责任追究
购机者故意倒卖补贴机具从中获利或以虚假补贴资料骗取补贴资金以及以非法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其补贴机具或补贴资金,且5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