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县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经营管理制度

日期:2016-12-02 18:42  来源:和田县农机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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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15年和田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高效规范廉洁的实施,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惠及农民群众,根据《和田县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经销商经营管理

(一)被生产企业确认为具有农机购置补贴资质的经销商必须在经销场所显著位置悬挂“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标牌。

(二)经销商要在商铺显著位置张贴“机具销售价格表”,明确公布机具型号、生产厂家、机具销售价格、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的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借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三)经销商经销的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四)经销商须在农机部门已经办理补贴手续的补贴机具显著位置喷涂标识:“国补机具”和补贴机具的编号,对补贴机具进行人机合影。

(五)经销商应保证补贴机具的售后“三包”服务到位。

(六)经销商不得收取购机户除购机款外的各种保证金、信誉金、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不相符的任何费用。

(七)经销商应遵循“全价购机”的原则,不得实行差价购机,如有差价购机的行为,后果自负。

(八)经销商应对铭牌不清、丢失的补贴机具及时的补办铭牌。

二、管理机制

(一)购机办应会同农机市场监管办、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经销商工作规范化进行常态化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存在地规范经营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大于五个工作日)。

(二)县农机购机办、农机市场监管办,要针对农民投诉多、“三包”不到位、以次充好、收取购机户保证金、信誉金等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三)对不喷图“国补机具”和机具编号、铭牌模糊不清或者遗失的不予通过核实,核实未通过的不予办理后期的兑付资金等补贴手续。

(四)对整改后,再次出现违反经营管理规定的经销商将进行约谈,在约谈期间暂停当年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资格,并给予黄牌警告,两次黄牌警告将报自治区取消补贴经销商资格。

(五)未按时整改的要进行约谈,约谈后还不整改的,要召开购机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取消该经销商的补贴资格,并形成书面报告报自治区农机局备案,自治区农机局将给予取消该经销商地区内经销资格

(六)县农机局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要求和新疆农机局有关规定及投诉情况,不定期的在各县对补贴产品经营行为进行抽查,严惩补贴产品违法违规经销行为。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农机具产品。同时地区、县农机、财政等部门将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监督管理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针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以次充好、骗补套补、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检查核实,坚决从严从紧、抓大不放小、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处理一起、通报一起,绝不搞例外,绝不姑息迁就,对违规农机经销商该取消资格的坚决取消资格,以确保扶持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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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县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经营管理制度

时间:2016-12-02 18:42  浏览次数:
为做好2015年和田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高效规范廉洁的实施,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惠及农民群众,根据《和田县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经销商经营管理

(一)被生产企业确认为具有农机购置补贴资质的经销商必须在经销场所显著位置悬挂“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标牌。

(二)经销商要在商铺显著位置张贴“机具销售价格表”,明确公布机具型号、生产厂家、机具销售价格、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的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借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三)经销商经销的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四)经销商须在农机部门已经办理补贴手续的补贴机具显著位置喷涂标识:“国补机具”和补贴机具的编号,对补贴机具进行人机合影。

(五)经销商应保证补贴机具的售后“三包”服务到位。

(六)经销商不得收取购机户除购机款外的各种保证金、信誉金、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不相符的任何费用。

(七)经销商应遵循“全价购机”的原则,不得实行差价购机,如有差价购机的行为,后果自负。

(八)经销商应对铭牌不清、丢失的补贴机具及时的补办铭牌。

二、管理机制

(一)购机办应会同农机市场监管办、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经销商工作规范化进行常态化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存在地规范经营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大于五个工作日)。

(二)县农机购机办、农机市场监管办,要针对农民投诉多、“三包”不到位、以次充好、收取购机户保证金、信誉金等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三)对不喷图“国补机具”和机具编号、铭牌模糊不清或者遗失的不予通过核实,核实未通过的不予办理后期的兑付资金等补贴手续。

(四)对整改后,再次出现违反经营管理规定的经销商将进行约谈,在约谈期间暂停当年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资格,并给予黄牌警告,两次黄牌警告将报自治区取消补贴经销商资格。

(五)未按时整改的要进行约谈,约谈后还不整改的,要召开购机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取消该经销商的补贴资格,并形成书面报告报自治区农机局备案,自治区农机局将给予取消该经销商地区内经销资格

(六)县农机局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要求和新疆农机局有关规定及投诉情况,不定期的在各县对补贴产品经营行为进行抽查,严惩补贴产品违法违规经销行为。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农机具产品。同时地区、县农机、财政等部门将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监督管理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针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以次充好、骗补套补、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检查核实,坚决从严从紧、抓大不放小、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处理一起、通报一起,绝不搞例外,绝不姑息迁就,对违规农机经销商该取消资格的坚决取消资格,以确保扶持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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