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和田县农业农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及自治区、地区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和“三农”工作的工作要求,锚定乡村全面振兴法治保障目标,纵深推进法治机关建设,扎实开展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实现法治建设与农业农村事业深度融合、协同发展。现将全年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上一年度推进法治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一是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作为党组第一议题学习,把党的二十大精神、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与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度融合,纳入年度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及党总支年度理论学习计划。坚持党组会会前学法制度,全年召开党组会议41次,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14次,开展交流研讨28次。主要负责人带头落实年度述法制度,在年度述职报告中重点阐述法治建设工作推进情况。二是认真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主要负责人作为全县农业农村系统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紧扣依法行政主线,将法治建设纳入全局重要议事日程,与中心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同落实。坚持每月听取各科室法治建设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三是常态化开展领导干部集体学法。依托智慧普法云平台、自治区依法治疆法治大讲堂及各类线上学法渠道,组织干部职工常态化学法用法,并定期通报年度学法考试情况。先后组织党员干部参加“法治讲堂・逢九必讲”法治培训12次,开展领导干部线下集中学法测试2次,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解读、专题法治讲座2次,切实以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
(二)强化农业执法,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一是开展专项执法集中攻坚行动。精心组织“中国渔政亮剑2025”“农资打假护农”“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农产品质量安全‘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等专项执法行动。聚焦农资质量、农产品(含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兽药饲料、动物诊疗、畜禽屠宰、种畜禽、动植物检疫、农机监理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整治。截至目前,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379人次,检查各类经营场所2688家,立案查处案件52起,罚没款8.609万元。二是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工作细则、指引。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联动,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为监管重点,开展联合检查4次。推动“双随机”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等级深度绑定,提升监管精准性,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三)强化素质提升,全面增强农业行政执法能力。一是健全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法律专业知识培训与考试2场次。严格审查36名执法人员的电子执法证件,建立健全执法人员退出机制,依法依规处理不符合执法要求人员的证件。二是加强执法人员专业培训。依托“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慧执法”信息平台,推进执法工作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组织开展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比武、骨干培训班2期,实现执法人员全员轮训,确保每名执法人员年度集中执法培训时长不少于60学时,着力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三是规范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公示等工作机制,明确执法权限与责任清单,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按时完成《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信息填报工作。
(四)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服务水平。一是动态调整完善权责清单。梳理形成权责清单共327项,完成行政许可清单化管理和实施规范标准化工作。二是积极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事时限,持续深化减证便民行动。结合政务服务“一把手走流程”体验活动,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全年共办理行政许可1574宗。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实现上报率、合规率、及时率均达100%。三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聚焦种子、农药、化肥、农机、兽药、饲料、畜禽屠宰、水生生物保护等重点领域,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次,实现监管精准化、全覆盖。四是提升数字化服务能力。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推进政务服务数据标准化、共享化,优化线上办事渠道,实现80%以上涉农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切实提升群众办事便捷度。
(五)强化普法依法治理,筑牢法治乡村建设根基。一是精心部署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和普法责任清单,对全县农业农村领域的普法学法工作作出系统部署和具体安排。二是开展专题普法宣传活动。先后组织参与“午间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解读”“民法典宣传月”“宪法宣传周”等普法活动,邀请专业律师开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普法讲座。三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依托“宪法宣传周”“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12・4”国家宪法日等活动,开展送法下乡及法律咨询服务。全年农业农村系统共开展法治宣传、咨询服务近23场次,派发法律法规宣传手册、宣传单、倡议书等科普宣传资料近0.65万份(册)。四是深入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持续开展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常态化调度全县示范户培育相关数据,组织近1150名示范户开展专题法治培训,充分发挥其引领带动作用。截至目前,全县已成功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1280户,且全部完成挂牌。
(六)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确保权力规范透明行使。一是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及时高效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主动公开承办建议提案的答复情况,自觉接受各方监督。2025年,全局共承办各类建议提案8件,均按要求按时办结,办复率达100%。
二是扎实推进政务公开。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坚持主动、全面、及时公告公示,确保资金项目、农业及农机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在阳光下规范运行。全年在和田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行政许可信息167条、行政处罚信息49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23.14万元。
(七)依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是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和包案调处制度,全年共处理信访案件19宗,办结率达100%。二是高效办理群众诉求。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人民网接诉接办平台等渠道,收集各类群众困难诉求425条,办结370条,协调解决资金368万元,诉求办结率达87%。
二、上一年度推进法治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
(一)法治工作力量薄弱,执法规范化水平有待提升。缺少专职法制审核人员,乡村一线执法人员数量不足,队伍综合素质参差不齐。随着执法事项逐年增加、执法场景日趋复杂,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现有执法人员的数量和法治素养难以匹配工作需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质效。
(二)“放管服”改革深化程度不足。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仍需加强。在告知承诺制推行、电子证照推广应用等政务服务优化工作上,还存在推进力度不足、覆盖范围不广等问题。
(三)普法宣传工作质效不高。面向群众的普法手段较为传统,多以资料分发、现场咨询等形式为主,创新性和针对性不足。未能针对不同群体制定差异化的宣教内容和形式,导致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未达预期。
三、上一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严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制度,构建“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责任机制,确保法治建设各环节工作落到实处。党组书记、局长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安排、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局党组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将法治政府建设与“三农”重点工作同谋划、同部署;严格落实单位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年终“述法”制度;推动形成从党政主要负责人到其他领导干部再到全体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落实体系,班子成员年终述职报告按要求抄送县委依法治县办。2025年以来,局党组共听取重点工作汇报41次,研究重点项目资金支出事项86次。
四、下一年度推进法治建设的主要工作安排
2026年,县农业农村局将始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自治区、地区及本县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工作安排,以高质量发展为引领,切实保障农业农村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平稳运行。
(一)强化法治学习教育,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持续加大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贯彻力度,重点开展新修订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持续深化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落实执法人员“结对子”帮扶机制,切实打通农村普法“最后一公里”。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将普法宣传教育融入日常工作全过程,全面提升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和农民群众法治素养。
(二)提升行政执法质效,推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制度,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明确执法标准与操作程序。强化对乡村执法工作的业务监督指导,全面提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水平。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大涉农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及时将执法检查结果如实录入自治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数据采集系统,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动态调整权责清单,推动全链条优化审批流程、全过程实施公正监管,全力实现行政审批提质增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标准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电子证照签发与应用推广,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四)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提升决策合法性和科学性。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风险评估机制及公平竞争审查等相关制度,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常态化工作机制高效运行,全面提升决策效能。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无其他需要特殊报告的事项。
和田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18日
新公网安备653201026532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