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和田市(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的公告

日期:2021-10-18 12:06  来源:和田市烟草专卖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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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和田市(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的公告

《和田市(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已举行公开听证,于2021年9月18日至2021年10月17日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届满,就公示期间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和田市烟草专卖局对《和田市(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进行了完善,现面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和田地区和田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10月18日









和田市(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国家、消费者、卷烟零售户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法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和田市(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和田市、和田县行政区域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用于本规划。
第三条  和田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和田市、和田县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合理布局。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规划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量化分析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对城区(县城)、乡镇、村组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六条 合理布局规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原则;
(二)坚持科学规划原则;
(三)坚持服务社会原则;
(四)坚持均衡发展原则;
(五)坚持信赖保护原则。
第七条  下列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城区主要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二)城区一般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
(三)乡镇政府所在地,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
(四)行政村按照人数设置零售点,设置标准为每45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45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不足450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住宅小区内,不足15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150户为基数,每增加1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6个零售点;经营场所临街的,按所在街道零售点间距标准设置,小区内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小区外新设零售点的间距参照;
(六)综合性商(农)贸市场或集贸区域,不足25间门面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25间门面为基数,每增加25间门面且间距不少于80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6个零售点;
    (七)机场候机厅、汽车站和火车站候车室每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
(八)封闭式生产制造企业、独立工(矿)区、在建的工地等生活区200人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八条 下列情形按“一店一证”的原则设置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且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一)军事单位、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等的生活居住区;
(二)高速公路服务区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便利店;
(三)旅游景点内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游客服务中心。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当地实际在数量、间距等方面,在第七条的基础上放宽50%,但许可证数量达到上限的除外:
(一)残疾人(五级以上)、低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军烈属、优抚对象,本人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征收或学校及幼儿园新建、扩(改)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品牌连锁经营便利店(连锁数量在50家以上的);
(四)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
(五)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学校、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办公楼宇内;
2.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3.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
4.经营场所因政府规划待拆迁或征用,使用期限不足一年的;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6.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7.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8.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或不符合控烟管理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化工原料及产品、液化石油气、建材装潢、废品回收、烟花爆竹、祭祀用品等;
(2)容易造成污染或异味影响卷烟品质的,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经营场所。
(三)经营模式方面
1.无人售货超市;
2.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3.利用信息网络渠道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经营场所位于城区(县城)及乡镇学校、幼儿园内部及校园出入口距离100米(含)范围内的;行政村学校、幼儿园内部及校园出入口距离50米(含)范围内的;
2.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明确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最近点的距离。
第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校园出入口距离是指申请人门店出入口至学校、幼儿园出入口的直线距离。
第十三条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街道(主干道)、一般街道(次干道)参照政府相关部门区划执行,对未纳入主要街道(主干道)、一般街道(次干道),也不属于公路沿线或行政村的,参照一般街道的标准设置零售点。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的“以上”“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划由和田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16年2月24日发布的《和田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和田地区和田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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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已举行公开听证,于2021年9月18日至2021年10月17日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届满,就公示期间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和田市烟草专卖局对《和田市(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进行了完善,现面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和田地区和田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10月18日









和田市(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国家、消费者、卷烟零售户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法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和田市(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和田市、和田县行政区域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用于本规划。
第三条  和田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和田市、和田县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合理布局。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规划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量化分析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对城区(县城)、乡镇、村组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六条 合理布局规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原则;
(二)坚持科学规划原则;
(三)坚持服务社会原则;
(四)坚持均衡发展原则;
(五)坚持信赖保护原则。
第七条  下列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城区主要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二)城区一般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
(三)乡镇政府所在地,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
(四)行政村按照人数设置零售点,设置标准为每45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45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不足450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住宅小区内,不足15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150户为基数,每增加1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6个零售点;经营场所临街的,按所在街道零售点间距标准设置,小区内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小区外新设零售点的间距参照;
(六)综合性商(农)贸市场或集贸区域,不足25间门面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25间门面为基数,每增加25间门面且间距不少于80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6个零售点;
    (七)机场候机厅、汽车站和火车站候车室每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
(八)封闭式生产制造企业、独立工(矿)区、在建的工地等生活区200人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八条 下列情形按“一店一证”的原则设置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且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一)军事单位、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等的生活居住区;
(二)高速公路服务区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便利店;
(三)旅游景点内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游客服务中心。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当地实际在数量、间距等方面,在第七条的基础上放宽50%,但许可证数量达到上限的除外:
(一)残疾人(五级以上)、低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军烈属、优抚对象,本人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征收或学校及幼儿园新建、扩(改)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品牌连锁经营便利店(连锁数量在50家以上的);
(四)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
(五)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学校、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办公楼宇内;
2.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3.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
4.经营场所因政府规划待拆迁或征用,使用期限不足一年的;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6.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7.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8.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或不符合控烟管理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化工原料及产品、液化石油气、建材装潢、废品回收、烟花爆竹、祭祀用品等;
(2)容易造成污染或异味影响卷烟品质的,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经营场所。
(三)经营模式方面
1.无人售货超市;
2.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3.利用信息网络渠道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经营场所位于城区(县城)及乡镇学校、幼儿园内部及校园出入口距离100米(含)范围内的;行政村学校、幼儿园内部及校园出入口距离50米(含)范围内的;
2.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明确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最近点的距离。
第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校园出入口距离是指申请人门店出入口至学校、幼儿园出入口的直线距离。
第十三条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街道(主干道)、一般街道(次干道)参照政府相关部门区划执行,对未纳入主要街道(主干道)、一般街道(次干道),也不属于公路沿线或行政村的,参照一般街道的标准设置零售点。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的“以上”“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划由和田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16年2月24日发布的《和田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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