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和田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7-08-24 17:04  来源:和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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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和田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已经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和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9日



和田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政府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全县粮食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5〕9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41号)、《关于开展2016年度自治区粮食安全专员、州(市)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新发改经贸〔2016〕1712号)和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田地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和田县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条  和田县对各相关部门就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田县粮食安全责任制协调小组下设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由县发改委(粮食局)、农牧局、财政局(国资委)、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工商局、统计局、质监局、食药监局等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发改委,承担考核组日常工作。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和责任、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管好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流通能力、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推进节粮减损和健康消费、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督等10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附件)

第五条  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每年3月中旬前,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组每年组织至少2次督查,督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报县发改委(粮食局)、农牧局,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核查评估。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相关部门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核查评估。考评结果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对各相关部门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抽查,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核查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确定考核等级。考核结果经协调小组审定后,向各相关部门通报。

第十条  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绩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作为对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对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发改委(粮食局)、农牧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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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和田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08-24 17:04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和田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已经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和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9日



和田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政府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全县粮食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5〕9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41号)、《关于开展2016年度自治区粮食安全专员、州(市)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新发改经贸〔2016〕1712号)和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田地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和田县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条  和田县对各相关部门就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田县粮食安全责任制协调小组下设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由县发改委(粮食局)、农牧局、财政局(国资委)、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工商局、统计局、质监局、食药监局等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发改委,承担考核组日常工作。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和责任、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管好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流通能力、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推进节粮减损和健康消费、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督等10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附件)

第五条  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每年3月中旬前,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组每年组织至少2次督查,督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报县发改委(粮食局)、农牧局,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核查评估。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相关部门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核查评估。考评结果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对各相关部门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抽查,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核查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确定考核等级。考核结果经协调小组审定后,向各相关部门通报。

第十条  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绩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作为对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对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发改委(粮食局)、农牧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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