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和田县涉农资金项目整合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和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4日
和田县涉农资金项目整合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涉农项目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增强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平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国发〔2015〕35号)、财政部等8部委办《关于开展市县涉农资金整合优化试点的意见》(财农〔2016〕7号)和其他相关涉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和田县涉农资金整合优化试点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主要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资金、农村义务教育、以及中央、自治区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的部分等其他可用于脱贫攻坚的社会事业发展资金。
第三条 归集所有整合后的涉农项目资金,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原则和任务
第四条 涉农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公平公开,依法依规;
(二)优化结构,统筹使用,保障重点;
(三)奖优罚劣,注重效益,服务三农。
第五条 涉农资金整合的主要任务: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和国务院关于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有关精神,认真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市县涉农资金整合优化试点的决策部署,全力推进和田县涉农资金整合优化试点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围绕脱贫攻坚“五个一批”、“六个精准”要求,统筹整合扶贫资金,用于产业扶贫、基础设施建设等,并遵循以下基本方向:
(一)产业脱贫。
1.加大扶贫资金到户补助范围、额度,支持贫困户发展增收致富项目;
2.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体(种养大户、产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产业协会)建设农业、养殖、水电等项目,以财政扶贫资金投入折股量化给贫困村、贫困户,按股分红、持续收益;
3.支持乡村旅游项目,带动贫困户通过发展旅游服务业增收。
(二)就业脱贫。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补贴标准,创新补贴方式,为贫困户、农村富余劳动力、初高中毕业生提供免费培训。
(三)生态保护脱贫。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避灾,传统村落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
(四)社会兜底脱贫。支持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做到应保尽保,完善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
(五)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支持贫困乡镇、村道路畅通工程,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农村信息化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等。
(六)金融扶贫。支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助,设立扶贫融资担保机构或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
(七)社会扶贫。支持“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定点帮扶,建设扶贫社会众筹网络平台,吸纳社会公众、企业等各类资金帮扶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整合资金可用于2016年以来已脱贫的贫困人口、贫困户、贫困村适当安排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对非贫困村贫困人口、贫困户相对集中的自然村庄生产、生活环境进行改善,巩固脱贫成效,稳定脱贫成果。
第七条 涉农项目资金的支出先由项目建设单位按项目进度和相关规定向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整合办)报送相关资料,审核后,按项目实施进度分批出具资金审批表。
第八条 涉农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直接支付,具体支付办法参照《关于印发和田县财政专项资金国库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县政办发〔2013〕61号)。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款时应提供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具体包括:
(一)项目批复文件、投资评审报告、实施方案、施工合同;
(二)项目进度报告(监理部门或现场监督人员签字);
(三)工程款税务发票;
(四)资金申请审批表;
(五)属政府采购范围的,需备相关合同或协议;
(六)项目验收报告书(包括项目现场检查记录及验收意见);
(七)承建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涉农项目实施中物资、材料采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无项目批复或审批依据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原始凭证,或提供的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资金,擅自改变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的;
(四)存在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应实行政府采购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七)其他不符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范围的。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自治区、地区、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主管”原则,以整合后资金用途确定项目主管部门,并承担管理责任。项目业主承担项目实施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按照批准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不得超标建设,不得随意超概(预)算或负债建设。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全面完成后,经项目业主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县直相关单位、施工单位、项目业主、项目乡镇和受益群众等共同参与对项目建设任务、建设质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作为审计、绩效评价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要按照规定明晰产权,办理资产移交,投入使用。
第五章 资金监管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项目资金使用、申请流程、拨付标准、程序、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涉农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县整合办要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涉农项目资金的审计或检查,依法对在资金使用等方面出现的违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涉农项目资金严格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县整合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各涉农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和定期检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
第二十条 对骗取、套取、贪污涉农项目资金的,由县整合办会同审计、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视其情节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整合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