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7-03-14 16:33  来源:和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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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职能配置,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有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手册》(自治区审改办)、《和田行署办公室转发<关于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和行发〔2016〕122号)精神,县政府对本级所属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168项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进行认真清理。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行政许可事项5项(详见附件1),取消行政许可事项7项(详见附件2),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和取消后的落实与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严格规范程序,创新工作方式,健全监督机制,增强工作责任,提高管理效能。

二、经县政府确认实施的行政事项,实施机关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管理相对人需要提交有关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必须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三、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须经财政、发改等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并由收费机关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和田县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5项)
   2.和田县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7项)



和田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3日



附件1: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5项)

一、由原行政许可调整为行政确认的权力事项(共3项)

   (一)残联(1项)。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

调整依据:根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手册》(自治区审改办)工作要求,将对有关身份、能力、资格、法律事实、法律地位或者法律关系的确立统一归入行政确认这一行政职权当中,因此,建议将此行政许可事项转移为行政确认事项。

   (二)民政局(1项)。

收养登记。

调整依据:根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手册》(自治区审改办)工作要求,将对有关身份、能力、资格、法律事实、法律地位或者法律关系的确立统一归入行政确认这一行政职权当中,因此,建议将此行政许可事项转移为行政确认事项。

   (三)科技局(1项)。

权限内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

调整依据:根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手册》(自治区审改办)工作要求,将对有关身份、能力、资格、法律事实、法律地位或者法律关系的确立统一归入行政确认这一行政职权当中,因此,建议将此行政许可事项转移为行政确认事项。

二、由原行政许可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共1项)

   (四)地税局(1项)。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调整依据:根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手册》(自治区审改办)工作要求,将对有关身份、能力、资格、法律事实、法律地位或者法律关系的确立统一归入其他行政权力这一行政职权当中,因此,建议将此行政许可事项转移为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三、变更名称的行政审批事项(1项)

   (五)财政局(1项)。

   “代理记账许可”变更名称为“从事会计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审批”。 

变更依据:《和田地区行署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和行发〔2015〕37号)。


附件2: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7项)

 一、地税局(取消2项)

   (一)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取消依据:《关于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6〕111号)、《和田行署办公室转发<关于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和行发〔2016〕122号)。

   (二)到临时经营地申请领购发票的审核。

取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税〔2016〕10号)。

二、工商局(3项)

   (三)权限内户外广告登记。

取消依据:《关于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6〕111号)、《和田行署办公室转发<关于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和行发〔2016〕122号)。

   (四)权限内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取消依据:《关于废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9号)。

理由:实施依据已经废止,因此建议取消。

   (五)权限内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理由:在两个清单梳理过程中发现原有的8个许可事项中,该事项重复,现予以调整,进行取消。

三、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2项)

   (六)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取消依据:《关于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6〕111号)、《和田行署办公室转发<关于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和行发〔2016〕122号)。

   (七)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取消依据:《关于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6〕111号)、《和田行署办公室转发<关于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和行发〔2016〕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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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7-03-14 16:33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职能配置,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有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手册》(自治区审改办)、《和田行署办公室转发<关于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和行发〔2016〕122号)精神,县政府对本级所属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168项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进行认真清理。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行政许可事项5项(详见附件1),取消行政许可事项7项(详见附件2),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和取消后的落实与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严格规范程序,创新工作方式,健全监督机制,增强工作责任,提高管理效能。

二、经县政府确认实施的行政事项,实施机关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管理相对人需要提交有关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必须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三、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须经财政、发改等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并由收费机关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和田县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5项)
   2.和田县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7项)



和田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3日



附件1: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5项)

一、由原行政许可调整为行政确认的权力事项(共3项)

   (一)残联(1项)。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

调整依据:根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手册》(自治区审改办)工作要求,将对有关身份、能力、资格、法律事实、法律地位或者法律关系的确立统一归入行政确认这一行政职权当中,因此,建议将此行政许可事项转移为行政确认事项。

   (二)民政局(1项)。

收养登记。

调整依据:根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手册》(自治区审改办)工作要求,将对有关身份、能力、资格、法律事实、法律地位或者法律关系的确立统一归入行政确认这一行政职权当中,因此,建议将此行政许可事项转移为行政确认事项。

   (三)科技局(1项)。

权限内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

调整依据:根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手册》(自治区审改办)工作要求,将对有关身份、能力、资格、法律事实、法律地位或者法律关系的确立统一归入行政确认这一行政职权当中,因此,建议将此行政许可事项转移为行政确认事项。

二、由原行政许可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共1项)

   (四)地税局(1项)。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调整依据:根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手册》(自治区审改办)工作要求,将对有关身份、能力、资格、法律事实、法律地位或者法律关系的确立统一归入其他行政权力这一行政职权当中,因此,建议将此行政许可事项转移为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三、变更名称的行政审批事项(1项)

   (五)财政局(1项)。

   “代理记账许可”变更名称为“从事会计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审批”。 

变更依据:《和田地区行署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和行发〔2015〕37号)。


附件2: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7项)

 一、地税局(取消2项)

   (一)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取消依据:《关于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6〕111号)、《和田行署办公室转发<关于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和行发〔2016〕122号)。

   (二)到临时经营地申请领购发票的审核。

取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税〔2016〕10号)。

二、工商局(3项)

   (三)权限内户外广告登记。

取消依据:《关于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6〕111号)、《和田行署办公室转发<关于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和行发〔2016〕122号)。

   (四)权限内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取消依据:《关于废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9号)。

理由:实施依据已经废止,因此建议取消。

   (五)权限内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理由:在两个清单梳理过程中发现原有的8个许可事项中,该事项重复,现予以调整,进行取消。

三、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2项)

   (六)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取消依据:《关于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6〕111号)、《和田行署办公室转发<关于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和行发〔2016〕122号)。

   (七)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取消依据:《关于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6〕111号)、《和田行署办公室转发<关于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和行发〔2016〕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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