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和发改规〔2023〕3号)
各县市发展改革委、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进一步促进天然气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2014〕467号)精神,结合和田地区实际,制定《和田地区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经行署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与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相结合,对居民基本生活用气实行相对较低的价格,对超出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的部分,适当提高价格。补偿成本与公平负担相结合,用气多的居民多负担。
二、实施范围
居民生活用气是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居民家庭供应的燃气。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户居民;没有房产证的,以燃气经营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三、实施阶梯气价的主要内容
(一)分档气量的确定。第一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第二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气需求;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体现资源稀缺性和抑制过度消费需求。
(二)阶梯用气阶梯价格。居民生活炊事热水用天然气每户按4口人(不足4人按4人)计算设计为基础户,持房产证、户口本到燃气公司申报。居民用户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1人的用气量70立方米/年,依次类推。居民阶梯用气量分一、二、三档设置,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对应的分档气价比为1:1.2:1.5。
(三)居民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户用气量的核定。按照“保障基本住房采暖面积需求”,遵循“谁多占用资源谁就多付费用”的原则,核定城镇居民独立采暖用气住房面积80-120平方米约占80%,取“基本住房面积”为100平方米,参照冬季取暖期室内温度18℃±2℃不低于16℃为基准用热制定用气量。
(四)居民用气阶梯气量。地区发改委依据问卷调查方式对全地区居民炊事热水和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户用气量的摸底调查结果和三家燃气企业提供居民用气量数据,分别拟定居民炊事热水用气量、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气量。对于采暖用气和生活用气未做分表计量的居民用户其分档气量由居民生活分档气量和独立采暖分档气量合计构成。
和田地区居民炊事热水用气、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气阶梯气量
分档 |
户年用气量(立方米) |
价格级差 |
分档阶梯气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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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生活用气 |
壁挂炉采暖 |
居民基础气价履行听证程序后,批准执行的居民用气价格为第一档基础气价,第二档、第三档按照价格级差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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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档 |
0-280 |
0-1800 |
基础气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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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档 |
280-360 |
1800-3000 |
累进加价1.2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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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档 |
360以上 |
3000以上 |
累进加价1.5倍 |
分档 户年用气量(立方米)
价格级差 分档阶梯气价
一般生活用气 壁挂炉采暖 居民基础气价履行听证程序后,批准执行的居民用气价格为第一档基础气价,第二档、第三档按照价格级差确定
第一档 0-280 0-1800 基础气价
第二档 280-360 1800-3000 累进加价1.2倍
第三档 360以上 3000以上 累进加价1.5倍
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四、计价周期
居民阶梯气价以“年”为执行缴费周期(以居民阶梯气价发文执行之日起计算),居民用户仍按月抄表并结算气费,当累计用气量达到年度阶梯气量第二档基数后的用气量,开始实行阶梯加价。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企业服务水平。燃气企业要加快户表改造进度,积极推行户表改造和新建住宅气表智能化管理。燃气企业应为用户提供用气信息查询和告知服务,指导或提醒用户合理用气,完善服务热线系统和快速抢修等应急处置机制,及时解决用户反映的实际问题。
(二)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是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居民切身利益。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同时倡导节约型生活方式,确保和田地区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顺利实施。
如国家、自治区对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另有政策规定,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
六、执行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9月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限为2023年9月6日至2028年9月5日,由和田地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