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业务科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对全局行政执法内容公示情况进行审查,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工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时效性。监督指导和田县应急管理局落实我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信息公示。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内容:
(一)事前公开
和田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公开内容包括:
1.执法主体。编制本单位权力和责任清单,公示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类别、实施主体、实施依据、承办机构、监督方式等信息。
2.执法依据。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目录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3.执法程序。编制本单位办事流程和服务指南,公示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以及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4.“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编制并公示本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年度抽查计划、执法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
5.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二)事中公示
和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执法环节,主动向管理相对人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
1.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按国家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实现执法全程公示执法。
2.在办事场所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行政执法流程图、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三)事后公开
和田县应急管理局具体负责我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的公示工作,于规定的时间内在相关平台上录入、刊登执法信息,并及时更新。公开内容包括:
1.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2.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自内向社会公开。
3.执法决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
4.“双随机”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其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在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5.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审核程序
(一)事前公开
1.权力和责任清单由和田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审核,报县委编办审定后,在和田县政府信息网站上公示。
2.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目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年度抽查计划由局业务科牵头,报局领导审定后,报请和田县电子政务办审定后,在和田县政府信息网上公示。
3.执法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由和田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审定,报局领导同意后,报请和田县电子政务办审定后,在和田政府信息网上公示。
4.行政执法流程图和执法服务指南由和田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经局分管负责人审查和局业务科审定,报局领导同意后,报请和田县电子政务办审定后,在和田政府信息网上公示。
5.行政执法权力事项信息由和田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录入自治区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经局业务科审核,报局领导同意后,在报请和田县电子政务办审定后,在和田政府信息网上公示。
(二)事后公开
1.局机关各业务科室负责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在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各业务科室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和和田县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报局领导签批后,由局业务科报请和田县电子政务办审定后,在和田政府信息网上公示。
2.和田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在作出决定7个工作日内,和田县应急管理局填写行政许可(处罚)事项公示表和和田县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经局分管负责人审查和局业务科审定,报局领导签批后,由和田县应急管理局报请和田县电子政务办审定后,在和田政府信息网上公示。
3.“双随机”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和田县应急管理局填写和田县应急管理局双随机抽查结果公示表,经局分管负责人审查后,由和田县应急管理局报请和田县电子政务办审定后,在和田政府信息网上公示公示,并报局业务科备案。
第六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由和和田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七条 建立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管理制度。和田县应急管理局应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联络员应当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八条 建立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制度。行政执法决定被有效司法文书确认违法、被撤销的,局机关各业务科室和和田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告知撤销原信息,并向局业务科说明理由。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更正不准确的行政执法信息,经局业务科审查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九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督查通报机制,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确需公开,要作适当处理后再公开。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和田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