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小城镇环境品质,改善群众生活条件,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启动和田县巴格其镇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建设项目及和田县巴格其镇乡村振兴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三期)建设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土地征收(用)工作,现将征收(用)事宜公告如下:
一、土地用途:为实施和田县巴格其镇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建设项目及和田县巴格其镇乡村振兴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三期)
二、征收(用)范围:和田县巴格其镇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建设项目及和田县巴格其镇乡村振兴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三期)涉及巴格其镇良种场村巴扎博依村所涉4宗地上所有建筑物及附着物。根据县政府对该片区的工作计划安排,按照规划部门出具的征收(用)红线确定征收(用)范围,确定征收(用)范围。
三、征收(用)时间: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6月29日
四、征收(用)主体:和田县人民政府
五、征收(用)部门:和田县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实施单位:和田县巴格其镇人民政府
七、征收(用)补偿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八、征收(用)补偿方式:实物补偿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九、相关规定
1.征收(用)范围内的居民自公告之日起停止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和停办工商营业执照、房屋和土地上市交易、抵押等相关手续房屋征收(用)完毕后,将收回土地所有权。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用)区域内停止办理所有已批或待批建设项目手续,征收(用)区域内的单位个人不得再实施新建、翻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装修等工程(包括原已办结批准手续的),否则征收(用)时不予补偿。对继续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相关法规给予处罚。
3.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或影响征收(用)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征收(用)范围内的被征收(用)人对征收(用)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和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田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