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政策解读:《和田县森林草原禁火令》政策解读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和田县人民政府文件
和县政发规〔2022〕1号
和田县森林草原禁火令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我县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防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发布和田县森林草原禁火令:
一、和田县森林草原防火期
和田县森林草原防火期定为每年10月1日起至第二年5月10日。
二、划定森林草原火险区域
各乡镇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草原及距林木边缘水平距离150米范围为火险区域(林区内居民限居住区之外)。
三、禁火内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草原火险区域实施以下行为:
1.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2.严禁祭祀活动时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
3.严禁在火险区域内吸烟及丢烟头、火种、野炊、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烧炭、烧农作物秸秆等;
4.火险区域内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严禁一切可能诱发森林和草原火灾的活动;
5.不得在防护林带内的农田、道路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6.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二)结合防火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乡镇、村(社区)要大力开展消防宣传“五进”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火灾防范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教育广大群众改变在房前屋后堆放柴草等不良习惯,预防和减少因用火不慎、秋耕烧荒、祭奠等引发的火灾事故。
(三)县林草局应当承担公益林区、天然草场的防火职责,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防火宣传;各乡镇、村应当承担辖区范围内人工林区、草场防火职责,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防火宣传。
(四)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宣传,在执行“禁火令”期间,开辟专栏节目,扩大宣传范围,增强宣传效果。
四、处罚措施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一律从重给予相关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由相关单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火灾报警电话:96119
本禁火令由和田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禁火令有效期5年,2022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
和田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7日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监委办公室。
和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