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部门职责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 1 | 对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方面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十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制定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三)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五)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 (六)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建立实施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 (七)监督查处涉外统计调查活动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和田县统计局 | 和田县统计局 | 县级 | 负责本级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方面的检查 | 负责本级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方面的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开展统计数据核查工作。 2.依法依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 |
【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四条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者经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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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网安备653201026532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