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县财政局(国资委)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5-09-05 11:01  来源:和田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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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备注
1 和田县财政局(国资委) 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使用、保值增值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2 和田县财政局(国资委) 对国有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会计核算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十八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第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3 和田县财政局(国资委) 对国有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重大项目投资、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二十一条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4 和田县财政局(国资委) 对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三十条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5 和田县财政局(国资委) 对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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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县财政局(国资委)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时间:2025-09-05 11:01  浏览次数: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备注
1 和田县财政局(国资委) 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使用、保值增值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2 和田县财政局(国资委) 对国有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会计核算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十八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第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3 和田县财政局(国资委) 对国有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重大项目投资、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二十一条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4 和田县财政局(国资委) 对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三十条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5 和田县财政局(国资委) 对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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