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精神,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预算支出进度,根据地区财政局下发的《关于下达2024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预算的通知》(和地财农【2024】24号)文件,现下达2024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通知如下:
1.该项指标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2130505农林水-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科目,并纳入直达资金管理。
2.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精神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工作安排,按照衔接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切实管好用好衔接资金,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3.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和滞留资金,不得变更资金使用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该资金由脱贫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在整合资金范围内打通,统筹安排使用。要严格按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资金,坚决杜绝用于负面清单事项。
4.严格落实财政衔接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项目、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额度等信息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要按照《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财预【2018】151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新财预【2018】158号)等要求,进一步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加强资金绩效目标的设置与管理,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完成。
附件:和县财农【2024】24号 关于下达2024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和田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