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6-07-17 12:40  来源:和田县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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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县自然资罚〔20263

韩钦星:

我局于202624非法开荒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2010年至2015,在未取得合法土地开垦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和田县塔瓦库勒乡(S210公路)西侧1.5KM处(喀尔墩村西南侧),擅自开垦1450391.78平方米(2175.59亩)国有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件: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及具备违法主体资格的事实;

2.现场照片:证明非法占地现状的事实;

3.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明非法开荒行为基本情况的事实;

4.《勘测定界技术报告》:证明非法开荒面积及地类属性的事实;

5.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承办人具备执法资格的事实;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单位)同意以电子方式收取法律文书的事实。

我局2025329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件,202645公安机关向我局提出补充调查意见,经我局补充调查补充证据后,公安机关于202657将该案件退回我局查办。

我局于2026622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2026624提出陈述、申辩与听证申请。我局当日受理后2026626日向你送达听证通知书,202676组织召开了该案听证会。你提出的陈述、申辩、听证的内容202677日召开的局务会研究,会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告知的内容不变,对你非法开垦的土地,每平方米处以1.5元的罚款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0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非法开垦的1450391.78平方米(2175.59亩)土地,每平方米处以1.5元的罚款,即1450391.78平方米㗼1.5/平方米=2175587.67元(大写:贰佰壹拾柒万伍仟伍佰捌拾柒元陆角柒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和田县财政局(账户:3015381429200004630,执收户:和田县自然资源局收费办公室,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融合支行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和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许昆、张明明

 话:0903-7881263

址:和田县玉河1号县委4号楼319


和县自然资罚
202607

麦麦提艾力·多来提、亚森·麦图孙:

我局于2026124日对麦麦提艾力·多来提、亚森·麦图孙等2人涉嫌无证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人于20260123日下午,涉嫌未经批准、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和田县朗如乡玉龙喀什河渠首范围内无证开采玉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询问笔录

3物证:现场照片

4现场勘验笔录

5认定意见、鉴定意见:项目勘测定界技术报告、无证开采面积、开采方量、矿产品价格认定

我局已于2026428日依法向你2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县自然资罚告字〔202607)和听证告知书(和县自然资告字〔202607,你2人于2026430日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50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和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账户,执收户:和田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和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许昆、张明明

 话:0903-7881263

 :和田县玉河东路1号县委4号楼319室 


和县自然资罚〔202609

艾海提·依明:

我局于2026411日对艾海提·依明等涉嫌无证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6410日至2026411日,涉嫌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朗如乡奴遂村范围(原50号矿区内)无证开采玉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询问笔录

3物证:现场照片

4现场勘验笔录

5认定意见、鉴定意见:项目勘测定界技术报告、无证开采面积、开采方量、矿产品价格认定

我局已于2026520日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县自然资罚告字〔202609)和听证告知书(和县自然资告字〔202609,你202669日向我局申请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15日恢复已破坏的地质环境;

2.处以三十五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和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账户,执收户:和田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和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布都肉苏·吾吉希尔艾力·阿力普

 话:0903-7881263

 址:和田县玉河东路1号县委4号楼319



和县自然资罚202610

和田县源宏矿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411日对和田县源宏矿业有限公司等公司涉嫌越界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公司于2026410日至2026411日,涉嫌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朗如乡奴遂村范围(原50号矿区内)越界开采玉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询问笔录

3物证:现场照片

4现场勘验笔录

5认定意见、鉴定意见:项目勘测定界技术报告、越界开采面积、开采方量、矿产品价格认定

我局已于202652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县自然资罚告字〔202610)和听证告知书(和县自然资告字〔202610,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15日恢复已破坏的地质环境;

2.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和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账户,执收户:和田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和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布都肉苏·吾吉希尔艾力·阿力普

 话:0903-7881263

 址:和田县玉河东路1号县委4号楼319


和县自然资罚〔202616

吐拉买提·伊斯拉木:

我局于2026411日对吐拉买提·伊斯拉木等涉嫌无证勘查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6410日至2026416日,未经批准,在未办理采矿手续的情况下在和田县阿克赛钦湖边实施无证勘查黄金、玉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询问笔录

3物证:现场照片

4现场勘验笔录

5认定意见、鉴定意见:项目勘测定界技术报告、无证开采面积、开采方量、矿产品价格认定

我局已于202668日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县自然资罚告字〔202616)和听证告知书(和县自然资告字〔202616,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15日恢复已破坏的地质环境;

2.处以十五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和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账户,执收户:和田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和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布都肉苏·吾吉希尔艾力·阿力普

话:0903-7881263

 址:和田县玉河东路1号县委4号楼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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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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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县自然资罚〔20263

韩钦星:

我局于202624非法开荒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2010年至2015,在未取得合法土地开垦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和田县塔瓦库勒乡(S210公路)西侧1.5KM处(喀尔墩村西南侧),擅自开垦1450391.78平方米(2175.59亩)国有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件: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及具备违法主体资格的事实;

2.现场照片:证明非法占地现状的事实;

3.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明非法开荒行为基本情况的事实;

4.《勘测定界技术报告》:证明非法开荒面积及地类属性的事实;

5.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承办人具备执法资格的事实;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单位)同意以电子方式收取法律文书的事实。

我局2025329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件,202645公安机关向我局提出补充调查意见,经我局补充调查补充证据后,公安机关于202657将该案件退回我局查办。

我局于2026622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2026624提出陈述、申辩与听证申请。我局当日受理后2026626日向你送达听证通知书,202676组织召开了该案听证会。你提出的陈述、申辩、听证的内容202677日召开的局务会研究,会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告知的内容不变,对你非法开垦的土地,每平方米处以1.5元的罚款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0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非法开垦的1450391.78平方米(2175.59亩)土地,每平方米处以1.5元的罚款,即1450391.78平方米㗼1.5/平方米=2175587.67元(大写:贰佰壹拾柒万伍仟伍佰捌拾柒元陆角柒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和田县财政局(账户:3015381429200004630,执收户:和田县自然资源局收费办公室,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融合支行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和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许昆、张明明

 话:0903-7881263

址:和田县玉河1号县委4号楼319


和县自然资罚
202607

麦麦提艾力·多来提、亚森·麦图孙:

我局于2026124日对麦麦提艾力·多来提、亚森·麦图孙等2人涉嫌无证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人于20260123日下午,涉嫌未经批准、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和田县朗如乡玉龙喀什河渠首范围内无证开采玉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询问笔录

3物证:现场照片

4现场勘验笔录

5认定意见、鉴定意见:项目勘测定界技术报告、无证开采面积、开采方量、矿产品价格认定

我局已于2026428日依法向你2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县自然资罚告字〔202607)和听证告知书(和县自然资告字〔202607,你2人于2026430日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50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和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账户,执收户:和田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和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许昆、张明明

 话:0903-7881263

 :和田县玉河东路1号县委4号楼319室 


和县自然资罚〔202609

艾海提·依明:

我局于2026411日对艾海提·依明等涉嫌无证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6410日至2026411日,涉嫌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朗如乡奴遂村范围(原50号矿区内)无证开采玉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询问笔录

3物证:现场照片

4现场勘验笔录

5认定意见、鉴定意见:项目勘测定界技术报告、无证开采面积、开采方量、矿产品价格认定

我局已于2026520日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县自然资罚告字〔202609)和听证告知书(和县自然资告字〔202609,你202669日向我局申请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15日恢复已破坏的地质环境;

2.处以三十五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和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账户,执收户:和田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和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布都肉苏·吾吉希尔艾力·阿力普

 话:0903-7881263

 址:和田县玉河东路1号县委4号楼319



和县自然资罚202610

和田县源宏矿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411日对和田县源宏矿业有限公司等公司涉嫌越界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公司于2026410日至2026411日,涉嫌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朗如乡奴遂村范围(原50号矿区内)越界开采玉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询问笔录

3物证:现场照片

4现场勘验笔录

5认定意见、鉴定意见:项目勘测定界技术报告、越界开采面积、开采方量、矿产品价格认定

我局已于202652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县自然资罚告字〔202610)和听证告知书(和县自然资告字〔202610,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15日恢复已破坏的地质环境;

2.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和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账户,执收户:和田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和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布都肉苏·吾吉希尔艾力·阿力普

 话:0903-7881263

 址:和田县玉河东路1号县委4号楼319


和县自然资罚〔202616

吐拉买提·伊斯拉木:

我局于2026411日对吐拉买提·伊斯拉木等涉嫌无证勘查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6410日至2026416日,未经批准,在未办理采矿手续的情况下在和田县阿克赛钦湖边实施无证勘查黄金、玉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询问笔录

3物证:现场照片

4现场勘验笔录

5认定意见、鉴定意见:项目勘测定界技术报告、无证开采面积、开采方量、矿产品价格认定

我局已于202668日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县自然资罚告字〔202616)和听证告知书(和县自然资告字〔202616,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15日恢复已破坏的地质环境;

2.处以十五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和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账户,执收户:和田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和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布都肉苏·吾吉希尔艾力·阿力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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